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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化资产维护工作小组设置要点」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民国90年06月27日订定

一、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加强本会与附属机构之文化资产保存、维护工作方向及因应有关紧急事件之处理,特设「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化资产维护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二、本小组任务如下:

(一)关于文化资产政策、制度、计划或方案之执行成效检讨、审议事项。

(二)关于文化资产紧急处理事项。

(三)关于文化资产重大舆情反映处理事项。

(四)其它有关文化资产保存维护事项。

三、本小组置委员九至十五人,本会副主任委员为委员兼召集人,其余委员由主任秘书、第一处处长、第二处处长、中部办公室代表及有关学者、专家组成。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时,得指派人员代理之。

四、本小组为审议及执行工作,必要时得由召集人视议题性质指定本会及附属机构主管或邀请相关部会代表出席。

五、本小组幕僚作业,由本会第一处指派相关人员兼办。

六、本小组委员有提案权。审议重要议案时,召集人得请委员若干人先予审查、调查或研究后再交付讨论。

七、本小组会议以每月举行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八、本小组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本机关之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九、本小组所需经费由本会相关预算项下支应。

一○、本小组于阶段性任务完成后检讨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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