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6月29日修正
四、外籍人士研修宗教教义申请同意函,应由宗教教义研修机构所属之宗教团体检具左列文件各一份向主管机关办理:
(一)同意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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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团体之登记或立案证明文件影本。(寺庙、社团或法人登记立案证明文件)
(三)宗教团体与宗教教义研修机构之隶属关系证明。
(四)宗教教义研修机构出具之研修许可、研修期间及每周研修课程、时数之文件。
(五)宗教团体相关人士出具之保证书。
(六)国外相关宗教团体之推荐函,如系外文应另附中文译文。
(七)经驻外单位验证之高级中等学校程度以上证明文件或自幼修道、修持者证明文件。
(八)财力或生活费用来源证明。
(九)保证研修期限不超过四年切结书。
(一○)研修宗教教义总人数及外籍研修人士名单。
前项第十款外籍研修人士不得超过研修宗教教义总人数百分之二十。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专报报请主管机关处理。
主管机关于核发同意函后应副知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及直辖市、县(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