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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度量衡器市场清查及处理要点」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民国90年07月02日订定

一、为消弭市场违规度量衡器,营造公平交易环境,特订定本要点。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二、本要点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辖区清查机关:指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

(二)涉违规度量衡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应受检定之度量衡器未依规定检定。

2 应受检定之度量衡器本体未加附合格印证。

3 其它违反度量衡法相关法规及规则。

(三)经销商:指从事度量衡器之批发或零售者。

(四)使用者:指提供度量衡器作为交易或证明使用之人。

三、辖区清查机关执行市场清查业务,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就经销商分布区域,建立其名册,并于年度开始前规划本年度市场清查计划,且确实执行之。

(二)对涉违规度量衡器应派员分别赴进货来源、经销商或使用者处调查违规事实并作成访问纪录,且将调查结果建档追踪列管,违规事实数据则项目报本局处理。

(三)辖区清查机关发现涉违规经销商或使用者非属其管辖时,应即函送所属辖区清查机关追踪处理,该辖区清查机关应尽速将追踪处理结果函复原辖区清查机关。

(四)辖区清查机关所查获涉违规度量衡器,应将追踪结果列册登录备查。

四、辖区清查机关应于年终时汇整度量衡器市场清查结果提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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