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7月04日修正
一、为利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艺术教育法第十二条暨艺术教育法施行细则第九条,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艺术才能班学生入学鉴定时有所参据,特订定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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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艺术才能班学生入学鉴定应以专业知能测验为主,学科测验得由各校视实际需要办理之。
三、各艺术才能班学生入学之专业知能鉴定方式如下:
(一)音乐才能班:
1 国民小学:音乐常识、音乐基本能力测验、学生自选乐器。
2 国民中学:音乐常识、听写、视唱、学生自选乐器。
3 高级中等学校:乐理(含音乐常识、基础和声)、听写、视唱、主修及副修科目。
(二)美术才能班:
1 国民小学:平面表现(水彩、素描、创意表现等)、立体造形、审美知能(美感知觉、美术知识等)。
2 国民中学:绘画表现(水彩、水墨等)、素描、造型表现(设计、立体造型等)、审美知能(美感知觉、美术知识等)。
3 高级中等学校:绘画表现(水彩、水墨等)、素描、造型表现(设计、立体造型等)、审美知能(美感知觉、美术知识等)。
(三)各级协助办理鉴定工作之学校,可任择五科以上鉴定之。
(四)舞蹈才能班:
1 国民小学:舞蹈基本动作、即兴活动、动作与节奏、舞蹈基本能力(弹性、柔软度、敏捷性)。
2 国民中学:舞蹈基本动作(芭蕾、现代舞、民族舞蹈)、即兴与创作、舞蹈与节奏。
3 高级中等学校:舞蹈基本动作(芭蕾、现代舞、民族舞蹈)、即兴与创作。
4 国民中学及高级中等学校之舞蹈基本动作测验部分,可由办理鉴定工作之学校自行选项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