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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执政:执政能力建设的法制保证

[日期:2005-08-26] 来源:团结报(总第2875期)2004年7月29日   作者:任进 [字体: ]

 

记者 秦 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任 进

中共即将召开十六届四中全会,主要议题之一是研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究竟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

记者: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从多方面着手,您觉得第一步应该怎么做?

  任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把依宪执政置于头等重要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和根本。50年前即1954年,我国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宪法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历经各种艰难和曲折,战胜各种风险和挑战,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历史证明,宪法颁布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比较快的几年,也是宪法实施状况比较好的几年。但自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民主法制遭到破坏,没有重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所以加强执政党能力建设,必须在各级领导干部中牢固树立依宪执政的理念。

  记者:在当前形势下,高扬宪法旗帜,坚持依宪执政,对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有什么意义?

  任进:1982年宪法序言宣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总纲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这些规定表明,政党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也是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主体。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十六大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党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而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十六大并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这是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而提出的一个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要求。而坚持依法执政的根本是依宪执政,这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关键。

  记者:怎样处理好依宪执政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任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宪治国统一起来,坚持党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因此,要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保证国家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毛泽东同志在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讨论宪法草案时说:“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50年过去了,在党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的情况下,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更要求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全体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宪法观念和依宪执政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的模范,在贯彻实施宪法上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记者:这次宪法修改,确定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地位,这对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任进:宪法修正案不仅确定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国家指导思想的地位,也对执政党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实际上宪法修正案是确立了执政党的执政目标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执政党模范遵守宪法,就必须践行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执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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