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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宪兵学校组织规程」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民国90年07月18日订定

第1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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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宪兵学校(以下简称本校)隶属国防部,得委任宪兵司令部办理。

第3条 本校以培养宪兵专业技术军官、士官为宗旨。

第4条 本校得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进修教育。

第5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它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它总务事项。

四、信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信息服务之提供事项。

五、电子计算器中心:掌理整体信息系统之发展与人员教育训练等事项。

六、作战研究发展室:掌理宪兵编装、准则、战术战法、勤务技术、专业装备之研究发展、学术季刊发行及其它研究发展事项。

七、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本校因教学及研究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它必要单位。

第6条 本校设教官组、学员生指挥部、勤务连。

第7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少将,综理校务;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上校,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8条 本校置总教官、组长、指挥官、处长、主任、主任教官、研究教官、科长、参谋、副指挥官、政战处长、大队长、队长、教官、参谋主任、中队长、辅导长、连长、副连长、区队长、排长。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10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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