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7月24日修正
第7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空气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署署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署长指定副署长一人兼任,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遴聘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及环境保护团体代表担任。
|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前项学者、专家及环境保护团体代表,应占本会名额三分之二以上,且环境保护团体代表不得低于本会名额九分之一。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均为无给职。
本会为研商及推动各项空气污染改善策略之执行,并审议督导各地方政府执行之成效,得设技术咨询小组。
技术咨询小组,由本会主任委员遴选专家、学者组成,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均为无给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