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7月25日修正
第14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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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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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规则」第十四条修正条文
民国90年07月25日修正 第14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
前项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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