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7月25日修正
第13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报务员及话务员类科以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实地考试科目均达规定标准为及格;电子员类科以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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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或普通考试之类科,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初等考试之类科,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或电码收报、电码发报及电话收发实地考试科目有一科目未达规定标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本规则修正施行前参加八十八年、八十九年本考试之电码收报、电码发报及电话收发实地考试及格者,其申请保留依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