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党的领导是宪法序言肯定的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正确认识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一是要处理好宪法修改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二是要处理好宪法实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在新的时期,还要对党的领导与宪法关系作出更科学的回答。
关键词: 依宪治国;党的领导;宪法修改;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依据。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建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提议,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的第三次修正案。这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使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成为宪法原则。江泽民指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 、建设国家。”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把宪法和宪法实施置于头等重要的地位。
而要实行依宪治国,关键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一、关于中国政党制度的宪法规范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是受我国宪法承认和保护的合法政党或党派。1949年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以不同方式对我国政党制度作了确认和规定。
1982年宪法及三个修正案,总结了前三部宪法关于政党制度规定的基本经验,
并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特点,对我国的政党制度作了原则阐述和规定。
(一)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宪法序言宣示:“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
(二)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序言载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宪法序言写明:“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四)规定了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宪法序言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党的领导与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主体及基本形式
宪法修改是指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规范的修正或补充。在我国,宪法规范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全部规范。在我国,根据宪法修改的内容的多寡,宪法修改可分为宪法全面修改和宪法局部修改两种。
根据宪法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因此,在我国,宪法修改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宪法修改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依据我国的政治习惯,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对1982年宪法的三次局部修改,都是由中共中央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进行的。因此中共中央可以提出修宪建议。这体现了党领导人民(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的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宪法,是确保宪法得到充分、有效实施和实行宪政的基本前提。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因此对宪法的修改必须十分慎重。但是即使是最好的宪法也会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得与现实不相适应,如不及时修改,宪法的内容脱离实际,宪法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法治对宪法稳定性的要求与社会对宪法适应性的要求,是我国宪法修改中无法回避的矛盾。
正确处理宪法修改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必须遵循宪法的修改服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的原则,同时坚持能不修改就尽量不改的原则。但如果出现社会现实的重大变革,非修改宪法不可时,则必须修改宪法。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依宪治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领导人民制定科学、完善宪法的根本保证。当然,在修改宪法过程中,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根本法地位。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党中央应考虑修改宪法,并适时提出修宪建议:一是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有要求而我国已经承诺遵守且无保留条款时,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贸组织规则》等;二是经济发展、民主法治和社会进步产生修宪要求时,如财产权、普选权等;三是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重大方针政策提出基本要求时,如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同时,宪法是规范和制约各种国家机关或行使公权力的社会组织、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因此,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尽管是党的正确主张的体现,但归根到底宪法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更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宪法作为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对1982年宪法的三次修改的经验表明,宪法只有对自身的不断完善,才能较好地适应现实的要求。
面临21世纪新的形势,应适时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具体而言,对现行宪法的修改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三个代表”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对现行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全面、系统的审视和完善;二是在修宪过程中,应当借鉴和吸收当今世界各国立宪的经验,反映人类文明成果、共同理想和现代化特征的先进宪政原则和制度;三是要认真总结当今世界各国宪政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并根据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具体设计宪政制度,特别是要突出宪法的权威,将“三个代表”中确立的人民根本利益至高无上的思想落实在宪法基本原则和条文中。
中国共产党只有领导人民制定出一部体现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理论智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作用的“良宪”,才能确保宪法进一步得到实施,也才能实行真正的民主和宪政。
三、党的领导与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的主体及基本形式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宪法实施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执行和宪法适用、宪法遵守、宪法保障和宪法监督。
1、 宪法执行和宪法适用
宪法执行是指国家机构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其中,人民法院将宪法规范具体运用于裁判有关案件的活动,称为宪法适用。国家机构执行和适用宪法,是宪法实施的最主要形式。
2、宪法遵守
宪法遵守是指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武装力量和全国各族人民,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宪法遵守是宪法执行和宪法适用的社会基础。
3、宪法实施的保障和监督
宪法实施的保障和监督,简称宪法保障和宪法监督。宪法保障是指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宪法监督是特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不仅是执行(适用)或遵守宪法的主体,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但依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宪法监督的主体。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宪法实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江泽民指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关键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对这项工作的领导。”④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其核心是依宪治国;而党的领导是宪法序言肯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宪法实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应当做到四个“必须”。
1、 实施宪法必须坚持党的正确领导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现,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党的正确领导与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
2、 实施宪法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或执政方式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十五大”还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也要求“党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和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提高领导水平。”换言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党实现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创新和改善,实行依宪和依法领导,依宪和依法执政。
3、实施宪法必须改革党的领导体制
党的领导体制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党的领导体制一定要适合于党所面临的任务、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党的任务、地位和环境如果发生了变化,党的领导体制就一定要相应改变。
应当看到,世界各国多是政党政治,中国也不例外。党领导人民执行和遵守宪法,但党和人民仅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而不是执行宪法的主体,因此党不能代替国家机关执行宪法。而且一般而言,政党和国家机关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党的“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要求“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因此,党对国家机关进行领导,不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而是为了积极发挥它们的作用。
4、实施宪法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与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关系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宪法和法律在本质上有很多共同之处,如共同的历史使命、指导思想、经济基础等。同时两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但两者也有重大区别: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有当然的约束力,对社会也有一定指导作用,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毕竟不具有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意志性、相对稳定性、规范性、普遍性和国家强制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并经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形式变为国家意志,形成为宪法和法律规范,才能在全社会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应当看到,在21世纪我国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非常有必要以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的勇气,进一步深入开展对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如依宪治国与宪政的关系、宪法基本价值理念、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的方式以及党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等问题的研究,以期对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关系作出更科学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