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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突出 文本形式创新——读宪法修正案有感

[日期:2005-08-26] 来源:《法制日报》2004年3月18日  作者:任进 [字体: ]

 

2004年3月14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和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其中,除了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外,最引人注目的内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在应然意义上,它更多地是指一种道德上的权利;只有在实定法意义上,它才是一种宪法确定和保障的权利;在实然意义上,它是一种由宪法和法律保证实现的现实的权利。列宁曾深刻地指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也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公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全面规定人权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在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原则体系中,人权是宪法最重要的原则。

我国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出现人权字样,但用显著位置和标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党领导的人民政权机构就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人权和财权保障条例;新中国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也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我国官方文件中,早已使用“人权”的概念;十五大、十六大都肯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和重要原则。特别是我国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两个人权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经九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正在研究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切实维护公民宪法权利,人权事业取得了较大进展。

宪法的核心价值和出发点、落脚点都是为了确认和保障人权。这次修改宪法的部分内容中,关于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关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等等,都对贯彻宪法这一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甚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从某种意义上说,也蕴意着“尊重和保证人权”的深刻内涵。

正如王兆国副委员长所指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我国这次修改宪法采取部分修改的方式,与以往修宪一样,有一个如何处理宪法修正案与1982年宪法原文和历次宪法修正案的关系问题。

关于部分修宪的文本形式,一般有条文修改式和修正案添附式两种。前者按修正案将原文改过来,重新公布;后者按顺序将修正案附于原宪法之后。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前者利于“知新”但不利于“温故”;后者利于“温故”但不利于“知新”。“1988年进行第一次修改时,党中央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1988年2月27日举行的委员长会议上研究宪法修改时,……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得到了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赞同。从此,这一修宪方式就被正式确定下来。”

我国1993年继续沿用了1988年的修宪文本形式,但有所不同的是,明确提出,在新出版的宪法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宪法原文改过来。但当时除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用了这个式样外,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文本并未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

1999年修宪中,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都重申,在新出版的宪法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但当时除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和中国青年出版社等少数出版社外,大多数出版社仍然没有这么办。这样,社会上出现了多种版本的宪法文本。

本次修改宪法,对宪法文本问题作了明确说明。王兆国副委员长说:“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1982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

按修正案把宪法原文改过来,并将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公布,保持了宪法内容的新颖性和完整性,便于人们学习、掌握和实施新宪法;同时,又将1982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同时公布,便于人们了解宪法的变动、发展和进行比较研究。更重要的是,它较好处理了“温故”与“知新”的关系,保证了宪法文本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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