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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6-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物价局、房地局,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9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一律实行成本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计,负担价中的工龄折扣率为0.9%;现住房折扣率下调为1%;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3.15‰;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70%计算,未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50%计算;复式住宅的价格计算按(98)京房改办字第1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其它有关政策1.西藏内调人员购房的,按京组通〔1997〕78号文件的规定,购房人凭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增加购房优惠,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

  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97)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夫妇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夫妇双方是教师的,优惠10%。

  3.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的(含阳台),均以211元计。

  4.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5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五、1998年12月底前已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按1997年价格售房的单位,备案时间截止到1999年3月底。

  六、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1999年12月底,房改部门审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1999年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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