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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安全资格证书的通知

[日期:2006-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证书新样式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7号)要求,我局按照新样式重新印制了安全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现将换发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新样式安全资格证书适用于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二、本安全资格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三、新样式安全资格证书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启用,原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后统一核发新样式安全资格证书。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全国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中通用。

  五、本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办理延期手续(即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证书持有人应重新报名参加考试)。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证书失效。

  六、本证书由持证人保管,参加再培训时交培训单位登记、审核机关审核。如有丢失、损毁,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附件:安全资格证书式样及说明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安全资格证书式样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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