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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日期:2005-08-26] 来源:《法制日报》2005年4月13日第八版  作者:马怀德 [字体: ]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遏制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特别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制定行政程序法、建立行政程序制度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其次,制定行政程序法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和发展人权事业;再次,制定行政程序法有利于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建设廉洁透明政府;最后,制定行政程序法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建设高效服务型国家。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还将发挥拾遗补缺,健全行政法律体系的作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目前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但由于上述法律都是以特定的行政行为为规范对象,难免出现挂一漏万的问题,为了弥补程序制度的缺失,解决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问题,行政法实体法规则尚无统一要求的问题,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统一程序立法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相当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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