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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在民主参与中前行

[日期:2005-08-26]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应松年 [字体: ]

●立法应该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应该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开门立法”是北京市对其民主立法的通俗说法,意指将立法草案直接交由民众讨论、请民众参与立法的活动。它相对于立法机关内部的民主讨论、表决程序而言,是开门面向群众的。进行民主立法的法规,一般是其内容关系广大民众的利益或重大公众利益,或为广大公众所关注的重大事项等等。北京市通过民主途径立法,始于1993年制定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当时,采用多种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如举行大大小小各个层次的座谈会,接受来信来电,开展问卷调查,等等,在确实把握北京市80%以上的民众都赞成禁放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当机立断,下决心制定禁放规定。此后,《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等等法规,都是通过民主途径,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也是通过民主途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一,是北京市近年来努力实现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又一丰硕成果。据统计,该条例草案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反响强烈。意见征集组共接到市民电话1717个,来信460件,电子邮件414件,接待市民来访15次,共收到有关意见和建议4440余件。上至八、九十岁的老人,下至十三、四岁的初中学生都积极参与,表明了民主立法所体现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在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多种形式中,“参与立法”是最重要的形式之一,这就是《立法法》之所以作出以下规定的基本原因,即:“立法应该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同时,民主和科学相连,只有充分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才能体现多数人的利益,集中多数人的智慧,从而使法律中设定的各种制度,更贴近实际,更科学易行,这无疑极大地提高了立法质量。据我所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许多制度设计得当,就是得益于公众的参与。不仅如此,民主立法过程本身也是大宣传、大动员的过程。法律是要靠广大群众遵守的,从立法开始就吸引公众讨论、参与,自然有利于公众了解立法的意图和宗旨,增强关注程度,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北京市将此归纳为“体民情,表民意,聚民意,得民心”,这是饱含实际体会和洞明识见的贴切概括。

北京市已经尝到了民主立法的甜头。虽然看起来民主立法要比关门立法所花时间和经费较多,但如上所述,所获得的回报也是丰硕的。因此,北京市人大已表示:还将这样做下去,而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做得更民主、更透明、更公开。

当然,地方立法中,要照顾到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和谐,遵循立法和基本规则的要求,这也是立法科学性的重要内涵。北京市在制定市容卫生条例中,遇到了如何对待满街乱贴的“小广告”问题。群众对小广告痛恨至极,很多人提出,应封杀小广告上的手机号,由电信部门暂停其使用。此事引发了一场大讨论。北京市最终认为,这类对公民通讯自由的限制,应由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作此规定。因而最后在条例中无此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所作为,北京市政府在落实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态势,动员市民群起而攻之,一面将已贴小广告全部铲除,并加强监督,同时对张贴小广告者追究法律责任。事实证明,这些积极措施是有效的。既维护了环境卫生,达到了清除小广告的目标,又保证了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的统一。

北京的行政立法在民主参与中前进,为地方法制建设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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