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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独立价值

[日期:2005-08-26]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应松年 [字体: ]

据报载,某地村委会换届选举,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该村登记合格选民905人。两名候选人都是共产党员。一为退伍军人(代称甲);一为原村委主任、支部书记(代称乙)。选举结果,甲得448票;乙得406票,均未过半数。次日早上按照选举法重选。这次发出选票887张。甲得428票(下降20票);乙得443票(上升37票),过半数当选。但纠纷产生了。选民发现,此次选举,没有公布印制的总票数;唱票结束后也没有清点选票总数;且两名非选举委员会的村民小组长把选票拿上唱票台时,不经由前台而通过两侧的小黑屋走上唱票台,监票人则被拒绝跟入小黑屋。以上种种,使村民怀疑偷换选票。于是在镇选举指导小组准备乘车离去时,被村民拦住,询问选票印数,指导小组负责人先说905张,后又承认950张,但村民经向打字店查实为970张。多余作废的选票哪里去了?答曰烧了;要求查看烧票现场,又答曰撕了;要查撕票碎片,则遭到拒绝。最后一场悲剧性的冲突,村民与镇指导小组僵持对峙。次日,警察到来,拘走4名村民,甲则被捕,判处管制5个月。

报道所述该村选举的种种迹象,值得调查研究,对于是否偷换选票的实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亟须重视处理。本文不拟对此进行评议,只是想对其中所反映出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同样需要重视关注的程序问题,说一点意见。

程序是公正的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选举必须公开举行,公开才能杜绝偏私作弊、暗箱操作,保证实质公正;公开必须贯穿于选举的全过程,才能避免程序瑕疵,比如,选举之前要成立选举委员会;要公开选出唱票人、监票人;投票前公开清点参加选举的人数,公布发出的选票数;点票、唱票都要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选举结束后公布收回的票数,检点有无废票;剩余选票要在监票人监督下公开销毁;最后公布得票情况等等。这种符合公开程序的选举才是合法的。

选举不仅要保障实质公正,而且要使选民确信选举是公正的。公开,正是为了使所有参加选举的人都能看到,村委会是他们自己选的。只有公开,才能看见公正,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的疑点,而只有公开,即使最后选出的不是部分投票人所希望的,但他们仍将接受选举的选举程序不仅仅是完成选举的手段和工具,而且还是人们能否接受这一选举的关键所在。因此,人们把这种公开的程序,称为“看得见的公正”。

遵循公开程序,也是保障选民程序权利的关键。选民有权了解选举的全过程,只有遵循公开原则,才能体现出选举程序对选民权利是否充分尊重,是否充分实现选民的宪法权利。而对人的权利的充分尊重,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在某些选举场合,人们看见唱票人、监票人拿起空票箱,打开票箱门让公众检查时,大家常会发出笑声,似乎认为多此一举,其实这也是对选民程序权利的尊重,是选举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不能省略。

从报道看,该村选举程序中的许多环节是存在问题的,某些环节在选民眼里模糊不清,原因即是未遵循公开程序,村民看不清是否公正,从而产生怀疑,以至引起纠纷。该村最终导致村民和镇选举指导小组双方僵持、乃至村民被警察带走,候选人之一被判管制,从程序角度说,这一纠纷悲剧正是由程序问题引起。由此证明,程序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决不能对程序问题掉以轻心。依法行政,首先是要依法定程序行政。从追究责任而言,是否应该首先追究违反选举程序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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