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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缴税情况的专题汇报及相关问题的申请》(中远财金[2001]0674号)。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为支持中远集团发展壮大,现将该集团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中远集团所属的10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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