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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们,
注意到乌拉圭回合谈判就关于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自然人流动问题所产生的承诺;
注意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包括增加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的参与和扩大其服务出口:
认识到为达到《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利益平衡,而实现关于自然人流动的更高承诺水平的重要性;
决定如下:
1. 关于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自然人流动进一步自由化的谈判应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继续进行,以期允许参加方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实现更高的承诺水平。
2. 设立自然人流动谈判小组负责该谈判。谈判小组应制定自己的程序,并应定期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
3. 谈判小组应不迟于1994年5月16日举行第一次谈判会议。谈判小组应不迟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6个月结束谈判,并提出最终报告。
4. 这些谈判产生的承诺应列入各成员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