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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们,
注意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分别称“《WTO协定》”和“WTO”),
注意到宜保证向WTO的有序过渡和WTO自建立之日起即有效运转,
特此协议如下:
1. 特此设立WTO筹备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任命P.D.萨瑟兰先生以个人身份担任委员会主席。
2. 委员会成员资格对《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的所有签署方和依照《WTO协定》第11条有资格成为WTO创始成员的缔约方开放。
3. 设立预算、财务与行政小组委员会,由GATT缔约方全体大会主席兼任主席,同时设立服务小组委员会,负责与GATS有关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可酌情设立其他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对委员会所有成员开放。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程序和各小组委员会的程序。
4. 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经协商一致做出。
5. 在委员会成员中,只有依照《WTO协定》第11条和第14条有资格成为WTO创始成员的GATT缔约方方可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6. 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由GATT秘书处提供服务。
7. 委员会应自《WTO协定》生效之时终止,届时委员会将其记录和建议转交WTO。
8. 委员会应履行可保证WTO自建立之日起即有效运转所必需的职能,包括下列职能:
(a)行政,预算和财务事项:
制定建议供WTO主管机构审议,或在必要限度内,在WTO建立之前,就以上第3段所指的预算、财政与行政小组委员会主席向其提交的建议,在秘书处建议的协助下,并与GATT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主席合作,就下列内容做出决定或酌情做出临时决定:
(ⅰ)WTO协定》第8条第5款规定的总部协定;
(ⅱ)依照《WTO协定》第7条所列标准制定财务条例,包括征收WTO成员预算分摊额的指导方针;
(ⅲ)WTO运转第一年的概算;
(ⅳ)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ICITO/GATT的财产向WTO的转让;
(ⅴ)GATT 工作人员调任WTO秘书处和调任的条款和条件;以及
(ⅵ)国际贸易中心与WTO的关系。
(b)机构、程序和法律事项:
(ⅰ)审查和批准依照《关于接受和加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决定》提交委员会的减让表,并依照该决定第2段就加入条件提出建议;
(ⅱ)就WTO各机构的职权范围、特别是根据《WTO协定》第4条设立机构的职权范围以及就要求这些机构自行制定的议事规则提出建议,同时记住第16条第1款的规定;
(ⅲ)就与《WTO协定》第5条所指的其他组织的关系作出适当安排的问题,向WTO总理事会提出建议;以及
(ⅳ)准备并向WTO提交一份有关委员会活动的报告。
(c)与《WTO协定》生效及WTO在其范围和职能内活动有关的事项:
(ⅰ)召集和准备实施会议;
(ⅱ)开始《最后文件》中所列乌拉圭回合结果所产生的工作计划,例如在以上第3段所指的服务小组委员会中监督具体服务部门的谈判,并承担马拉喀什会议各项决定所产生的工作;
(ⅲ)讨论关于在WTO工作计划议程中增加额外项目的建议;
(ⅳ)依照《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8条所列标准,就纺织品监督机构的组成问题提出建议;以及
(ⅴ)召集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其中先召开者为准,并制定会议的临时议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