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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25日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批准

[日期:2006-02-25] 来源:全国人大网  作者:新华网 [字体: ]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孟娜 许林贵)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25日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批准。批准这个公约不仅有利于打击境外反华势力资助中国境内包括“三股势力”在内的恐怖主义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促进国际反恐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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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说,批准《公约》符合中国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实际需要。《公约》的核心是通过切断恐怖主义的经费来源,动摇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批准该公约将有利于打击境外反华势力资助中国境内包括‘三股势力’在内的恐怖主义活动,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他说。  
    武大伟说,批准《公约》符合国际反恐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参加国际反恐公约,已成为当前各国申明其反恐主张的重要方式,也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中国已经参加了《公约》附件所列的全部九项反恐国际条约,批准《公约》可以进一步展示中国反恐决心和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他说,《公约》的内容没有超出中国现有法律以及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范围。中国于2001年12月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三)已经规定了打击资恐罪的内容,具备了惩治资恐罪的国内法基础;中国正在制定的反洗钱法通过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资恐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公约》有关金融监管措施的适用是建立在尊重缔约国国内法基础之上的,批准《公约》不会对中国金融安全造成影响。 
    《公约》是专门规定打击以资金形式资助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于1999年12月9日由第5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002年4月10日生效。截至2005年8月16日,已有缔约国138个。2001年11月13日,时任外交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国签署了《公约》。 
    《公约》由28条正文和1个附件组成。《公约》规定了“资助恐怖主义罪”的定义,并要求缔约国采取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及金融监管措施,对资恐罪予以预防、打击;规定了缔约国对资恐罪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缔约国应当就惩治资恐罪开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国际合作;规定了缔约国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规定了《公约》的批准、生效和退约程序。 
    中国公安部反恐局副局长赵永琛曾经指出,中国同样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和长期的潜在威胁。从近10年的情况看,中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主要来自境内外的“东突”恐怖势力和国际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等进行的各种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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