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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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4号
(2004年7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4号公布) 经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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