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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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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2004年3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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