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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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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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