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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制定、执行和最新发展

[日期:2005-08-24] 来源:法信网  作者:王先林 [字体: ]
在日本,以维护竞争自由公平和经济活力为己任的反垄断法通常被称为禁止垄断法。它“是在高度发达的自由经济体制下,为了防止和消除经济力集中的弊害,使经济机能得以健康运转而制定的法律。认为该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基本的或核心的地位,这是日本经济法学说一致的看法。”(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75页。)日本禁止垄断法有统一的法典,即于1947年制定并经多次修改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一般简称为《垄断禁止法》)。该法的制定是与美国占领军推行经济民主化政策分不开的,因此它受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很大,可以说从规制对象到执行机构的设置都仿效了美国的做法。该法的目的在于“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的交易限制以及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排除因联合、协议等方法形成的生产、销售、价格、技术等的不正当限制以及其他的对事业活动的不正当约束,促进公正而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者的创造性,繁荣经济,提高工资及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第1条)该法还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当然,由于日本有着大陆法系法典化的传统,并有较完整的经济法理论作基础,因此日本禁止垄断法又有着自己的特色。


  从广义上讲,日本禁止垄断法除了上述法典外,还包括其他与禁止垄断有关的法律和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如公布于1947年并经多次修改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适用除外等的法律》,制定于1953年并于1982年进行了全面修改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施行令》、公布于1977年并最近修改于1995年的《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等。


  日本禁止垄断法颁布以来进行过多次修改,直到1999年还在不断修改,以适应日本的经济的发展变化。它在50多年中的两次重大修改是在1953年和1977年进行的。前一次的修改趋向于缓和,其重点是:删除了典型性卡特尔的禁止条款;放宽了对企业联合(股票持有、干部兼任、合并等)的规制;将不公正竞争方法的规制扩大为不公正交易方法的规制;扩大了适用除外(维持转售价格合同、不景气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等。而后一次修改则趋向于加强,主要内容是: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等新设了课征金制度;新设了作为结构规制的对垄断状态控制的制度;规定了同步提高价格的报告义务;新设了限制大型公司股票持有总额的制度,强化了金融公司持有股份的限制等。


  在1977年修改的禁止垄断法实施之后,公正交易委员会同时着手对已然的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和对未然的违法行为的事先预防,1979年出台了“禁止垄断法关于事业者团体活动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将参考例分为“原则违法行为”、“有违法可能的行为”和“原则上不违法的行为”三类。由于同时设有事前交谈制度,产业界和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关系,由过去敬而远之,转变为为了遵守禁止垄断法而将其作为行政机关而加以利用。此后,还制定、公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指导方针,发挥了对违法行为的事先预防作用。(参见王长河、周永胜、刘风景译:《日本禁止垄断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序言部分第18页。)


  从日本禁止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来看,它包括以下的行为或状态:私人垄断、不当交易限制、垄断状态、不公正交易方法、特定国际性协定或合同、事业者团体的一定行为、股份持有量、公司干部的兼任、公司合并、相当于公司合并的一定行为、价格的协调性提高。其中,私人垄断,即广义的托拉斯,就是事业者单独或与其他事业者结合或通谋,并排斥或支配另一事业的活动,而实质性地限制某些交易领域内的竞争。不当交易限制,即卡特尔,它是几个事业者共同互相制约事业活动,从实质上限制某些交易领域内的竞争。这两者可称之为禁止垄断法中行为规制的两大支柱。前述的不公正交易方法以及所谓卡特尔预防措施有关的股份持有量、主要干部兼任以及合并等规制,都可称之为是主要为预防私人垄断的规制;而前述的国际性协定、合同和事业者团体的规制,可称之为是主要对不当交易限制的规制。(参见[日]金泽良雄著:《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3页。)垄断状态则是在超过一定的年国内总销售额(原为500亿日元,现为1000亿日元)商品和服务事业领域内,一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两个事业者市场占有率的合计超过四分之三,并使新设企业有难以进入等某些市场结构以及产生市场弊害等情况。这里的垄断状态的要件包括规模要件、结构要件和弊害要件,其中弊害是指价格、利润或者一般性支出长期处于较高水平。存在垄断状态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命令事业者转让部分营业或采取其他恢复该商品或者劳务的竞争所必要的措施。为防止构成垄断状态,大企业可以通过压低价格的方法来逃脱弊害要件的要求,从这个方面来说,关于垄断状态的规定能起到间接地控制价格的作用。垄断状态规制属于典型的结构规制。


  当然,日本经济法学界也有对禁止垄断法的上述实体内容进行其他方式的概括、分类的,如将其分为竞争限制规制法、结构规制法和妨害公正竞争的规制三个部分。其中,竞争限制规制法的对象是私人垄断和不当交易限制、补充不当交易限制的事业者团体的特定行为以及把事业者不当交易限制作为内容的国际协定、契约和价格的共同上涨,并且认为私人垄断在经济学上相当于托拉斯和辛迪加,不当交易限制则相当于卡特尔;结构规制法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即禁止控股公司、大企业的股份所有的总量规制以及金融公司的股份保有规制,合并、营业转让、股份所有、干部兼任的规制,垄断状态的规制。(参见前引丹宗昭信、厚谷襄儿书,第82-84页。)总体来说,除了对垄断状态的规制带有明显特色并体现了立法的严格性以外,日本禁止垄断法在基本的实体制度上与美国、欧盟的相应法律制度有许多类似的地方。


  应该说,日本禁止垄断法的规定是很完整的,也是很严厉的,尤其是关于垄断状态的规制在各国反垄断法中独树一帜。作为执法机构的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也为实施该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对违法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措施。但是,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实施情况在国内外都并未得到普遍的认可。由于关于垄断状态的规定几乎没有实施过,因此有人戏称它是日本禁止垄断法上的“装饰品”。1989年9月16日的英国《经济学家》杂志上的一篇文章在评价日本禁止垄断法及其实施情况时甚至指出:“该法本身长满牙齿,而问题是它所指定的执行机构已经训练成不能咬人”。(原文是“The law itself has teeth in plenty; the problem is that its designated watchdog has been trained not to bite.”)文章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执行禁止垄断法缺乏热情,以致违法者并不在意委员会的意见。此后,“一只从来不叫也不咬人的看门狗”(a-watchdog-that-never-barks-and-bites)就成为常被日本国内外引用来嘲讽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一个短语。但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Shogo Itoda于2000年2月22日在英国皇家国际学院组织的一次会议上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日本禁止垄断法并不软弱,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业绩也表明了它会大声叫并狠咬违法者(barks loudly and bites violators hard)(他的发言题目为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 Barks——Yesterday, Today and Tomorrow : Competition Policy of Japan),而并非不叫也不咬。他指出,该委员会每年大约要调查200个案件,对30个左右的案件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在1989年以后,日本禁止垄断法受经济全球化和积极推行竞争政策的影响,进一步进行着调整、完善。首先,1989年开始的日美结构问题协议,从更加开放日本市场的角度出发,就日本流通、交易习惯等所进行的范围广泛的讨论,对日本后来的竞争政策的内容和方向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同时,欧盟也要求日本强化实施禁止垄断法、废止适用除外卡特尔制度等。其次,日本政府进一步放松管制,经济上实施竞争政策已被定位为基本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禁止垄断法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第一,进一步遏制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于1991年再次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修改,其重要内容是将课征金的比率提高到原来的四倍。1992年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修改,强化了刑事处罚。将两罚规定中企业和经营者等行为者的罚金刑的联系分开,并在此方针下立案。第二,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审查体制也进一步完善、强化,处理的违法案件总量增加,大案、要案也屡见不鲜。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的执法指导方针和推行预防性行政。其中,公正交易委员会于1991年制定、公布了《禁止垄断法关于流通、交易习惯的指导方针》,全面而具体地明确了禁止垄断法的管制内容及执行方针。第三,日本还进一步放松政府管制和修改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日本内阁会议于1995年通过了《放松管制推进计划》,根据此计划,由特别法规定的适用除外制度中,就20部法律规定的35个制度,1997年2月向国会提出一揽子修改法案,该法案于同年6月13日经国会通过,该法于6月20日公布,7月20日实行。此外,还进行了非特别法规定的适用除外制度的修改。第四,对持股公司解禁等的制度改造。在放松管制推进计划方面,添加了禁止垄断法上制度的改造的内容,国会于1997年6月修改了大型公司持有股份总额的限制、废止国际合同的申报制度等内容。第五,对执法机构进行了改革,强化、扩充了禁止垄断法的执法体制,向国内外表明了进一步强化执法的方针。此外,1999年日本还废止了在经济不景气时期适用的、被称为日本典型的豁免制度的不景气卡特尔制度,并与美国政府签订了关于在反竞争行为方面合作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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