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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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列级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传统风貌不得改变。所有权和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其所有权和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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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正
(2002年11月2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列级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传统风貌不得改变。所有权和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其所有权和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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