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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日期:2005-09-09] 来源:法信网  作者: [字体: ]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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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熟悉人大工作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准备审议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服从会议安排,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审议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等活动。在上述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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