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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的决定

[日期:2005-09-09] 来源:法信网  作者: [字体: ]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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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十项中的“和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其他各项按顺序前移。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以下各项按顺序前移。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乡镇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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