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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格纳入刑事政策的根据

[日期:2005-08-24] 来源:法信网  作者:翟中东 孙霞 [字体: ]

摘要:如何促进刑事政策合理化?合理的刑事政策必然奠定在对犯罪原因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从人格角度解释犯罪原因全面、客观揭示了犯罪原因,因而,刑事政策不能不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格。

关键词:不健康人格 犯罪原因 刑事政策

刑法规范同刑事政策存在密切的关系,刑法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定罪量刑及行刑政策,刑事政策的根据、出发点,在不同程度上要影响刑法规范。合理的定罪量刑及行刑政策促进刑法规范的合理化。

如何促进定罪、量刑及行刑政策合理化?定罪、量刑及行刑政策的选择与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密切相关,或者说,定罪、量刑及行刑政策是建立于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基础上:如果认为犯罪是天生的,刑事政策上必然突出对犯罪人犯罪能力的剥夺;如果认为犯罪是后天学习所得,刑事政策上必然突出对犯罪行为的矫正。有什么样的犯罪原因论,就有什么样的刑事政策论,犯罪原因的理论不同,定罪量刑及行刑的政策就不同。合理的定罪量刑及行刑政策必然奠定在对犯罪原因正确认识的基础上。

对犯罪原因解释的学说或许是犯罪学理论中最丰富的部分,也因此,把握犯罪原因也是最困难的。

刑法客观主义者看来,犯罪人犯罪源于其自身的理性选择。较早明确提出犯罪人犯罪源于理性选择的学者当属贝卡利亚,他认为,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刑法不可能改变这种本性,而只能利用这种本性,阻止犯罪的发生。因此,他指出: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那么被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法就出来阻止恶果的产生,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因,因为它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1]p68]费尔巴哈也认为犯罪是犯罪人理性的选择,同时犯罪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他的著名的“心理强制说”。边沁进一步认为,犯罪人是为了追求财富之乐、技能之乐、和睦之乐、权势之乐、想象之乐、作恶之乐等,逃避匮乏之苦、感官之苦、棘手之苦、敌意之苦、虔诚之苦等而犯罪的。[[2]]无论是贝卡利亚,还是费尔巴哈、边沁,他们都将犯罪人犯罪的原因归于犯罪人的主观选择。

刑法客观主义者关于犯罪原因的看法不同,在刑法主观主义学者看来,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有其不可抗拒的一面。犯罪人类学派认为,犯罪人犯罪具有生物决定性,例如,天生犯罪人犯罪就是其生性决定的。犯罪社会学派则认为,社会原因是犯罪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李斯特曾提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3]p24]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则认为社会交往与经济因素对犯罪人起着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他特别分析了群体、家庭、教育、工作与工业、贫穷或富裕等对人犯罪的影响。[[4]]现代犯罪社会理论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犯罪的社会原因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萨瑟兰以犯罪人与他人交往为切入点,提出了差别交往论,差别交往论的基本命提是犯罪是与他人交往通过学习而得来的;默顿在研究制度与人实现个人目标的关系时注意到,当人们能够用制度手段实现目标时,就不会采取越轨手段去实现目标,当人们能够用制度手段不能实现目标时,就会产生紧

张,人们缓解紧张的方式有遵从(conformity)、越轨而寻求机会(innovation)、遵守规范(ritualism)、退缩(retreatism)、造反(rebellion),越轨而寻求机会、造反往往会违反刑法;赛林、科恩等学者从广义的文化着眼,认为不同文化的冲突、不法青少年所形成的亚文化等,是使人犯罪的重要原因;贝克尔(Howard Saul Becker)发现,人们对某种行为的反应比这种行为的本身还重要,甚至在某人并没有进行某种行为的情况下,别人认为这个人进行了这种行为,也会迫使这个人对别人的反应产生认同,接着产生别人所标定(labelling)的行为,根据这种理论,标定是产生犯罪的重要原因。

我们看到上述两类观点的倾向性是不同的,前者强调人犯罪的意志自由,后者突出人犯罪的外在原因。现在的问题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两种观点都有相当的合理性:行为人犯罪有其主观决意的一面,至少是有一部分犯罪分子是这样的,也因此即使是今天仍有很多人赞同乃至积极完善刑法客观主义中的犯罪原因论,认为犯罪人犯罪是经过认真权衡的。20世纪60年代当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出现后,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Gary S Becker)在他于1968年发表的题为《犯罪与刑罚:经济学的探讨》的著名论文,在这篇文章中他认为,犯罪人与一般人并没什么区别,只是因为他们从成本收益的分析中发现犯罪预期收益要大于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es),因而实施犯罪行为。我国也有人持同样的看法,认为犯罪是犯罪人经过决策后实行的:当预期刑罚成本高于预期犯罪的“效益”时,犯罪人将不会实施犯罪;当预期刑罚成本低于预期犯罪的“效益”时,犯罪人将可能实施犯罪;当预期刑罚成本等于预期犯罪的“效益”时,由于犯罪人是理性人,其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值,其必然选择最佳机会,以实现犯罪效益的最大值,这个最佳的犯罪机会就是当犯罪的边际成本等于犯罪的边际效益时。[[5]pp287-291]同样,犯罪人犯罪有其社会、生物上的原因的看法也有其深刻的合理性。让我们从刑法客观主义的角度看刑法主观主义对犯罪原因解释的合理性。假使“犯罪人是理性人”这一命题成立,犯罪人犯罪是经过权衡的,但是,刑法客观主义者不能很好的解释下列问题:同样的情境,行为人的智力基本相同,为什么有的人犯罪,有的人没有犯罪?也就是说,按照理性人的假设,在同样的情境下,行为人会作同样的计算以决定是否犯罪,但是,在现实中,有的人,甚至经过计算,认为犯罪的风险很小,也没实施犯罪甚至决意犯罪,而有的人,没有经过仔细计算,甚至没有计算,却实施了犯罪。可见,犯罪人犯罪的主观决意的后面有犯罪人生活背景、生物因素在起作用。

由于各种对犯罪原因解释的理论都具有一定合理性,所以,学者们致力于对犯罪原因的一体化解释:美国学者杰弗利(Clarence Ray Jeffery)于1989年提出了所谓犯罪的科际整合理论(interdisplinary theory),将犯罪的生物原因、心理原因、社会原因加以整合用以解释犯罪,其基本观点是犯罪由社会学、心理学及生物学因素相互作用而引起的。我国学者,例如储槐植教授,认为引起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既有社会原因,又有个人原因,个人原因包括个人道德原因,也有性格原因,或者说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6]pp11-23]中外学者皆重视从生物、心理和社会一体化的角度解释犯罪原因的现象表明:人们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已经从片面走向全面,人们更重视研究生活中的真实的犯罪人。

在对犯罪原因的一体化解释中,有种解释引起了人们的特别注意。这就是美国学者科泽尔(Harry L .Klzol)提出的人格成熟理论。科泽尔认为,下列的人不容易犯罪:具有道德责任感和成熟的敏感性的人;十分关心别人的福利与得失的人;放弃了自己的敌视与怨恨的人;对现实没有大的偏差的人;有自知之明的人;人格中具有有助于处理危险状态的因素的人;能对自己过去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人,等等。他指出,具有不成熟人格的人更容易犯罪。不成熟人的人格特征有以下几点:残留着对双亲的依恋;由于胆小不愿意走向社会;留恋家庭是由于利已动机推动;缺乏独立性与自觉性;情绪不稳定,攻击性或者逃避性行为较多;没有责任感,对人不宽容;生活中往往图一时的快乐;劳动不认真;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世界;不能同别人建立亲切合睦的关系。下列人是人格极不成熟的人:有严重伤害别人的企图;怀有愤怒、怨恨和敌意;喜欢目睹别人的痛苦;对别人缺乏利他精神和同情心;把自己看成被害人而不是加害人;不满或者抵制权威;首先关心自己的舒适;不具有挫折耐受力;对自己的冲动缺乏控制力;对社会责任有不成熟的态度;根据自己的愿望或需求屈解对现实的认识。[[7]pp554-555] 科泽尔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该理论是从人格的角度去解释犯罪原因,将导致犯罪人犯罪的生物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原因真正、有机地融于一体,从而使对犯罪原因的解释更合理,更接近现实中的犯罪人犯罪的原因。虽然不乏学者主张对犯罪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全面考察,既考虑犯罪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也考虑犯罪人犯罪的生物、生理因素,甚至主张对犯罪的原因予以综合认识,如主张对犯罪的原因“有机”地认识、“系统”地认识,但是,这些主张未尽人意,至少对导致犯罪的原因内部关系描述假设性的内容多了些。而从人格角度解释犯罪原因不但可以兼顾犯罪的社会原因、生物原因、心理原因,而且可以全面、客观揭示导致犯罪人犯罪的原因及其有机联系。这是因为,人格不仅是个系统,而且是个有机体,人格是一个能够揭示人生命成长过程中的复杂性以及影响人格变化因素的有机联系的概念。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所谓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整体性,即人格概念融人的社会性、生物性与心理性于一体,使用其认识人、分析人,可以使我们全面地认识人,使用人格概念时人们不仅要考虑人的环境对人的影响,而且要考虑人的自然性因素,将遗传、本能等概念予以考虑。第二,积淀性,即人格能够反映社会留给人的烙印。第三,可测性,即人们可以通过人格测量技术测定人的心理特征。

既然认为人格是导致行为人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的人格应当与正常人有所不同。从有关人格研究成果上看,犯罪分子的人格确实与一般人人格有所不同。

有学者选用明尼苏达人格量表(MMPI)对1557名在押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测验,发现违法犯罪者与正常人的人格有显著区别,有10项得分高于常人。[[8]]

根据对测验结果的统计分析,违法犯罪者的总的人格特征如下:抑郁、紧张、焦虑、怨恨;易受刺激;攻击性和冲动性强烈;缺乏社交或反社会倾向严重;多疑过敏、顽固偏执、独断专行、自私自利;对自己放纵宽宥,对他人警惕防范,对客观环境的要求非常苛刻;漠视社会法律规范与道德习俗,偏爱不寻常甚至反社会的生活方式。这些人格特点与常人是不同的。还有学者运用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量表对216名罪犯进行人格调查,结果表明罪犯在抽象思维方面差;在行为方面易感情用事,易随群附众;在情感方面,情绪波动大,心中烦恼多;在意志方面,自控力差,缺乏责任感;在个性方面焦虑特征突出。[[9]P35]结果也表明罪犯人格不同于正常人。还有学者使用SCL-90、EPQ问卷调查了251例正在收容教养的卖淫妇女,发现这些妇女中不良人格者高达41.41%,人格的病态性很显著。[[10]]我们看到尽管使用的测评工具不同,但结论相同。

从人格角度分析犯罪原因时首先使我们看到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用我国学者的表述就是具有人格缺陷的人遭遇到致罪因素。[[11]p250]犯罪总是离不开一定时空的,或者说,犯罪是特定时空下产生的,如小偷遇到可以偷钱的机会、强奸犯在空旷田地遇到年轻女子。特定时空,或者说是致罪因素、犯罪场[①]的出现,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这种犯罪原因也就没有犯罪。

其次,从人格角度分析犯罪,可以使将原因分析置于犯罪人本身、聚焦犯罪人的人格,而不是就行为分析行为。在同样的情境下,为什么有的人犯罪,有的人不犯罪?这是因为有的人人格不健康(人格心理学家阿尔伯特语)。用科泽尔的话说,就是当一个人的人格不成熟时,该人在致罪因素的影响下可能犯罪。这种理论不仅将行为人犯罪的内在原因置于人格不健康,而且认为人的人格健康程度越差,行为人越有可能犯罪,即具有人格障碍的人比一般具有不健康的人犯罪的可能性大,而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比一般具有人格障碍的人更大,具有所谓犯罪人格的人比一般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犯罪的可能还大。反过来说,当一个人人格较健康,即使遇到这种特定情境,即导致人格不健康的人犯罪的情境,也不可能犯罪。应当说这些看法与现实中的犯罪基本吻合。在现实中人格的健康程度对人的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一个人格高尚的人往往在行为选择上倾向选择高尚的行为,而一个人格鄙俗的人在行为选择上往往倾向于龌龊的行为;一个人格健康的人在生活中遇到挫折会勇敢地面对挫折,而一个人格发展不完善的人面对挫折会自暴自弃。那种认为在同样的情境下,即使行为人不同,只要行为人经过计算,认为犯罪的收益大于犯罪的成本,都会选择犯罪的看法与现实不符。这种观点忽视或者说没有考虑人的道德境界或者说自律水平上的差别性。虽然我们不能说所有犯罪人都有精神病,但是所有犯罪人人格都有不同的问题,至少其人格上存在阴影。在人格理论中,不健康心理、心理缺陷、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 )、病态人格(psychopathic personality)、反社会人格(antisocial personality)、犯罪人格是非常接近的概念,我们有必要予以辨析。在上述概念中,不健康心理是不健康人格中不健康程度最轻的一种。心理缺陷是不健康人格中较严重的一种,更准确地说,不健康心理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心理缺陷。而心理缺陷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人格障碍。所谓人格障碍,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人格障碍是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异常的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文化背景和一般的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和职业功能……”人格障碍包括反社会人格障碍、分裂性人格障碍、偏执性人格障碍、冲动性人格障碍、表演型人格障碍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特点在于这种人具有违反规范的倾向、对人冷酷无情,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对行为不负责任,对挫折耐受性低,易被激惹等;分裂性人格障碍以观念、行为和外貌装饰的奇特、情感冷漠,及人际关系明显缺陷为特点,其表现形式呈多种,例如,除生活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人外,基本不与他人主动交往,缺少知心朋友,表情呆板,对赞扬和批评反应差或无动于衷,缺乏亲密、信任的人际关系;偏执性人格障碍以猜疑和偏执为特点,例如,对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对侮辱和伤害不能宽容,长期耿耿于怀,多疑,容易将别人的中性或友好行为误解为敌意或轻视,明显超过实际情况所需的好斗,对个人权力执意追求,易有病理性嫉妒,过分怀疑恋人有新欢或伴侣不忠,总感觉受压制、被迫害,对周围的人过分警惕等。人格障碍可以包括病态人格。也就是当行为人的人格出现严重的障碍时,可以认为是病态人格。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编写的《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社会紊乱型人格障碍”(dis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包括5种人格障碍:悖德型人格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非社交型人格障碍;精神病态型人格障碍;社会病态型人格障碍。[[12]pp181-162]医学人士也将病态人格看成人格障碍中的一类。关于病态人格与反社会人格的关系,学界看法有所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病态人格就是反社会人格,如美国学者克莱克利(Hervey Cleckley),有的学者认为反社会人格是病态人格的一种,如德国学者施奈德(Kurt Schneider)。施奈德在他的《病态人格》一书中,发展了对病态人格的分类,将那些给自己造成麻烦的人,例如明显抑郁或者缺乏感情特征的人包括在病态人格的类型中,从而将病态人格类型扩大为10种:情感增盛型,其显著特征是缺乏安定性,好争吵,轻佻,不值得信赖,德国有犯罪学家报告,犯罪人中有30%属于这样的人;抑郁型;缺乏自信型;狂信型,这种人的特征是容易沉溺于一定信仰,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周围;自我显示型,这种人虚荣心特别强,总想用行动表现自己的价值,在诈骗犯中多见;情绪易变型,这种类型的人情绪不稳定,容易犯放火、伤害等犯罪;爆发型,这种人对刺激的反应极不均衡,容易在很小的刺激下产生病态的兴奋而失去自制力,这种人容易实施冲动性的暴力行为;无情型,这种人缺乏同情、怜悯之心,感情迟钝,缺乏名誉感,缺乏亲和本能,冷酷而残忍,很难矫正的职业犯、习惯犯的大多数人属于这种类型;意志欠缺型,这类人的意志持久性差、独立性缺乏,容易受他人及环境的影响,德国犯罪学家经过调查,发现累犯中有58%的人属于这种人格;无力型,有习惯性神经质等问题,这类人格的人与犯罪关系不大。[[13]pp539-540]本文认为,将反社会人格区别于病态人格更妥当一些。反社会人格是一种特殊的病态人格。国内外有研究表明,在监狱中罪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罪犯占有一定比例。我国的学者指出,监狱中累犯、惯犯很多都是反社会人格的人。[[14]pp320-321]据有关资料,在美国监狱中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人也占有相当比例,达到20%。[[15]p328]这里所说的犯罪人格是我国刑法学者根据美国学者约克逊(S .Yochelson)和萨米诺(S . Samenow)在1976年提出的从现象学角度分析犯罪人的“犯罪人格”概念基础上发展的概念:“犯罪人格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16]]我国学者所说的犯罪人格不同于约克逊和萨米诺所提出的犯罪人格,是人格中的一个类型。有学者认为认为犯罪人格不是独立的人格:“意大利犯罪人类学者Lombroso(1876)的‘违法人’(the delinquent man )一书中描述的‘生来罪犯’,颇似今日称谓的人格障碍者,他称这类人为道德卑劣(moral inbecile)。Goust受Lombroso和Prichard的影响,发表一篇有关悖德狂的著述,认为此类人的特点是长期道德歪曲,爱好恶作剧,兴奋和情欲增盛,判断力削弱和存在某些不正常的躯体症状。”[[17]p314]我认为,应当将犯罪人格区别于一般人格障碍者,区别于一般反社会人格障碍者。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反社会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为:第一,符合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并至少有下列3项:严重和长期不负责任,无视社会常规、准则、义务等,如不能维持长久的工作(或学习),经常旷工(或旷课),多次无计划的变换工作;有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已构成拘捕的理由 (不管拘捕与否);行动无计划或有冲动性,如进行事先无计划的旅行;不尊重事实,如经常撒谎、欺骗他人,以获得个人利益;对他人漠不关心,如经常不承担经济义务、拖欠债务、不赡养父母;不能维持与他人的长久的关系,如不能维持长久的(1年以上的)夫妻关系;很容易责怪他人,或对自己与社会相冲突的行为进行无理辩解;对挫折的耐受性低,微小的刺激便可以引起冲动,甚至暴力行为;易激惹,并有暴力行为,如反复斗殴或攻击别人,包括无故殴打配偶或子女;危害别人时缺少内疚感,不能从经验,特别是在受到惩罚的经验中获益。第二,在18岁以前有品行障碍的证据,至少有下列几项:反复违反家规或校规;反复说谎;习惯性吸烟、喝酒;虐待动物或弱小同伴;反复偷窃;经常逃学;至少有两次未向家人说明外出过夜;过早发生性活动;多次参与破坏公共财产活动;反复挑起或参与斗殴;被学校开除过,或因行为不轨而至少停学一次;被拘留或被公安机关管制过。 我们看到,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人并非都是具有很强的犯罪倾向的人。由于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人有轻重之分,将具有严重犯罪倾向的人单独划类更妥当,犯罪人格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障碍。在上述人格中,即不健康心理、心理缺陷、人格障碍、病态人格、反社会人格、犯罪人格中,在同一种情境下,被确认为后一种人格的人犯罪的可能性总要更大一些:心理不健康的人在一定情境下有犯罪的可能,如有他人犯罪,其可能会模仿犯罪;具有心理缺陷的人在一定情境下犯罪可能加大,具有人格障碍的人犯罪可能性进一步加大,再下来是具有病态人格的人。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在一定情境下犯罪的可能更大;而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在一定情境下犯罪可能性最大。[[18]]总之,在上述几种人格中,在同一种犯罪情境下,后一种人格的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

在这里,我们特别要注意,并非只有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才能犯罪,一般的人格不健康者,如心理不健康者,遇到特定情境也可能犯罪。之所以本文强调这点是因为在我国有种观点认为,只有具有犯罪心理结构的人才能犯罪。因为这种观点与认为只有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才能犯罪的主张同出一辙,所以我们特意强调。所谓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形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19]pp37-39]从动力结构看,犯罪心理结构包括反社会意识、强烈的畸形的需要、犯罪动机、不良兴趣;从调节结构看,犯罪心理结构包括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扭曲的道德意识、错误的法律意识;从特征结构看,犯罪心理结构包括消极的性格特征,如缺乏责任感、易冲动、意志薄弱、偏执、思维狭窄,与犯罪活动相适应能力,不良的行为习惯,等等。在我国犯罪心理学界关于犯罪心理结构有无发生过一次争论:否认者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虚拟的,没有经过实证研究,是不科学的。[[20]]肯定者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客观存在的,结构是事物存在的一种形式,犯罪心理结构反映科学的结构观,而不是结构主义。从有关实证调查看,应当说存在犯罪心理结构。有学者应用明尼苏打多相个性量表对512名罪犯进行的调查,然后将所得数据与正常人比较,结果发现,犯罪人在疑病、反社会人格、妄想、精神衰弱、精神分裂量表上与非犯罪人存在明显的差别。国外也有类似结果的测试:多数犯罪人精神病质的指数高,偏执性高,幼稚,本位主义,内省差,任性,行为轻浮,过分敏感。[[21]p276]争论的结果是肯定者占了上峰。应当说,犯罪心理结构理论对认识犯罪心理具有重要价值,特别是对认识累犯犯罪心理、惯犯犯罪心理、故意犯罪的犯罪人心理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因此认为任何犯罪人都有犯罪心理结构,如防卫过当者,可能不大合适。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由于人格是反映人的内心世界或者说主观世界的概念,在我们使用人格概念分析犯罪人时,我们已经置身于犯罪人的内心世界了,这样,我们在分析犯罪人犯罪时不会机械地考虑导致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因素、生物因素及心理因素,而且是从“人”的角度看、从人格的角度看社会因素、生物因素及心理因素对人犯罪决意的影响。

从人格角度看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不再是直接观察社会因素本身对人的犯罪决意的影响,而且通过分析观察人的心理看社会因素对人的实施犯罪的影响,即社会因素如何影响人的心理。[②]影响人的心理的社会因素既可能是现实性的社会因素,可能是历史性的社会因素,也可能是现实的社会因素与历史的社会因素兼而有之。现实的因素,如社会标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对特定人具有较大意义的事件、特定人生活的物质环境、特定人生活的文化环境、特定人生活的社区环境、特定人生活的关系环境即同什么人接触,对特定人的心理有很大的影响力。个人生活中的历史因素则对特定人的心理也有很大影响,对人的人格有很大的塑造作用,如个人早年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交友、宗教、地方文化、生活中发生的重大事件、生活中的重要行为选择等。个人生活中的历史因素对现实中的人的心理、人格影响非常大,从一定意义上说,从每个人现实中的人格可以看到其过去的生活所留下的烙印。有的学者非常重视人过去的经历对人的心理及人格的影响。如约克逊和萨米诺认为,从现象看,犯罪是由犯罪人错误的思维导致的,但实质上决定于行为人过去的选择。他们将思维错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性格特质重合”的思维错误,如不加选择的对性的需要、说谎;第二类是自动思维错误,如不承担义务、背信;第三类是与犯罪行为相联系的错误,如反社会行为幻想。他们认为,行为人之所以形成这样的思维错误并进而犯罪,是行为人早年一系列错误的选择的外现。[[22]p175]约克逊和萨米诺似乎认为一个人的人格决定于该人过去的经历、该人过去行为的选择。

生物因素对人格也有很大的影响。同样的环境、同样的事件作用不同的人,其结果不完全相同:有的人因此可能沉沦,甚至犯罪;有的人可能因此走向辉煌。其中的差别虽然使用龙勃罗梭的理论解释可能不妥当,但是,考虑人在生物性上差别则是必要的。如何认识生物因素对人犯罪的影响?从人格角度看生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不再是直接观察生物因素本身对人的犯罪决意的影响,而且通过分析观察人的心理看生物因素对人的实施犯罪的影响,即生物因素如何影响人的心理,使人产生异常心理。[③]在当代西方,越来越多的学者正通过了解犯罪人背后的生理因素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及发展变化,如将神经失调(如癫痫)、人体中的自然化学物质缺失(如某种荷尔蒙的缺失)、身体内某种物质增加(如糖、酒精)。[[23]p205]

从上所述,我们看出,从人格角度解释犯罪原因,即不健康人格遭遇致罪因素,不是机械地分析导致犯罪的社会、生物、心理原因,而是有机地、更接近现实地去描述导致行为人犯罪的原因,这样解释更合理、更科学,因此,如果将定罪量刑政策及行刑政策建立在人格理论上,即定罪量刑与行刑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格,可以促进刑事政策的合理化。

参考文献:


[①]犯罪场是储槐植教授提出的,所谓犯罪场就是“犯罪原因产生犯罪效应的特定领域,或者说,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②]犯罪心理学在这个领域有很多值得刑法学界、犯罪学界重视的研究方法与成果,包括个案分析。下面以心理学家对石家庄爆炸案中的案犯靳如超的分析为例说明。心理学家并不直接分析导致靳如超实施爆炸是社会因素,而是通过分析其变态心理,看社会因素对他犯罪的影响:靳如超很孤僻。在8岁感冒发烧时,得了中耳炎,不久开始耳聋。据他家人说,这使他的性格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原本开朗的他,开始变得沉默、孤僻。孤僻使他的性格恶化。靳如超多疑。由于他小时候经常受到别人的欺侮和凌辱,丧失了对他人的信任,形成了多疑的性格。成人后,他将怀疑的眼光移向所有人,特别是亲人。其结婚后,他将怀疑的眼光移向妻子。由于夫妻关系不好,他将生活中的很多不愉快事情与其联系起来,认为妻子在欺负他。他有强烈的反社会情绪,认为世上没好人,整个社会都是恃强凌弱的,在社会中只有压迫他人、欺骗社会、使用暴力,才能获得人应有的地位。因为他耳朵听力不好,家庭生活困难,小小年纪就进纺织厂当了工人,还烧过锅炉,做过按摩,中间曾多次失业。生活的困苦和不如意使他对社会形成错误的认知。参见江山、宋晶:《爆炸案主犯靳如超日记剖析:扭曲心态赫然在目》,2001年4月27日新华网。

[③]犯罪心理学在这方面的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值得借鉴,即通过分析犯罪人心理看生物因素在其中所起作用。例如,2001年9月吉林捕获一杀人犯,该杀人犯杀人的目的竟是为了割发剥皮。心理学家对本案的分析不是先分析其生物情况,而是首先从其变态心理分析引发其犯罪的原因。参见李亚彪、王锦辉:《吉林捕获变态杀人狂:割发剥皮 恐怖案件震动小镇》,2001年11月7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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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中东[1964-],男,内蒙古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刑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联系地址:071000河北保定七一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监狱学刊》。电话:0312-5092436(O),0312-509130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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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riminology reason bring personality into the crime policy

Zhai zhongdong

(The central institute of judicial police ,Hebei ,baoding,071000)

Abstract : How to promote the crime policy rationalization? The reasonable's policy of crime by all means lays on foundation towards crime reason right cognition. This text think ,Explain the crime reason from the personality angle completely, objective reveal the crime reason, hence crime policy can't the insufficiency consider the personality of the crime person.

Key words : Ill-health personality Crime reason crime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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