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鉴于《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规代替,决定废止《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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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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