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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理念的未来——全球背景下的思考

[日期:2005-08-24] 来源:法信网  作者:翟中东 孙霞 [字体: ]

[摘要]矫正不仅是刑事司法的重要主张,而且是重要的社会政策。本文将矫正放在全球背景下考察了矫正的

产生、现状,探讨了发展问题,认为矫正理念的产生有历史的合理性.针对国外对矫正效能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我国一方面要坚持对犯罪人的矫正,另一方面要将矫正放在恰当的位置。

[关键词] 矫正理念 崛起 未来

一、矫正理念的崛起:历史的考察

矫正犯罪人是人类社会一个古而有之常生常新的话题。它是功利思想在刑罚、刑罚执行领域的具体表现,更具体地说,就是预防思想在刑罚执行领域的体现。

从有关资料看,早在中国的西周时,就已出现矫正犯罪人的观念。《周礼·秋官》载:“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1] 圜土行刑的一大特点是重视犯罪人教化,以犯罪人改悔为标准,对能改悔的,刑满即释,对脱逃的,处死。在中世纪的欧洲,犯罪人矫正观念以基督教教会法中规定了“告解”制度的形式出现。所谓“告解”即由教徒向神职人员告明对上帝犯下的罪过,并表示忏悔。基督教的悔罪思想是基督教教义的核心内容之一。《圣经》要人们相信原罪,宣扬世界充满罪恶,只有人们悔罪、赎罪才可以使灵魂得到解脱。为此,基督教在教会法中规定了“告解”制度。犯罪人本有原罪,后有本罪,更需要悔罪,因此,监狱允许信奉基督教的罪犯进行“告解”,以引导犯罪人敬畏上帝、尊从上帝。1730年在罗马建立的专门关押少年犯的圣·米歇尔教养院的大门上铭刻着这样的警句:“仅仅依靠惩罚来约束邪恶是不够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劝善的戒律使其顿悟”。这句话表达了统治者“改造”犯罪人的主观愿望。

对今天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矫正犯罪人实践始于16世纪中叶17世纪初叶。这个时期在英格兰由于种植业向畜牧业的转变,很多人失业,而在整个欧洲,由于十字军东征结束,在几乎所有国家出现了大量的前参战人员,他们或者沦为小偷或者沦为流浪汉,此时,受宗教思想,特别是加尔文教派的思想的影响,受改良(关心贫民救济)思想的影响,主张促使犯罪人改恶从善的思想兴盛起来。 [2] 于是1555年在伦敦出现了第一批感化院。而对其他国家起到很大影响力的感化院是1595年建立的阿姆斯特丹男监与1597年阿姆斯特丹建立的阿姆斯特丹女监。它们被喻为典范的监狱而很快成为效仿的对象。在阿姆斯特丹监狱的影响下,德国在汉堡、不莱梅等地也建立了一些这样的感化院。 [3]

然而,在18世纪以前,矫正犯罪人的观点与实践刑罚执行活动中始终未入流。 [4] 实际上在哪些年代也不可能入流。只有在18世纪以后,矫正犯罪人才逐步并最终在刑罚执行中立足。

18世纪中期,受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预防犯罪优于惩罚犯罪思想的影响,受贵格会宗教教义影响很深的美国费城成立了一个“费城减轻犯人痛苦协会”(The philadelphia society for reliving distressed prisoners)。1787年美国著名政治家本杰明·拉什(Benjamin Rush )在著名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lanklin)家“费城减轻犯人痛苦协会”向组 ————————————

[作者简介]孙霞(1968-)女,内蒙古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图书馆馆员;翟中东,男,内蒙古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监狱学刊》副主编。

织成员宣读了他的《论公开处刑对犯罪人和社会的影响》的小书,他提出:监狱要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犯罪人的分类要根据犯罪原因(例如犯罪冲动、习惯、精神不健全等)进行;要根据犯人的改造成绩决定关押期限。 [5] 拉什明确提出对罪犯矫正问题,且提出犯罪人分类问题,即主张刑罚执行个别化。贵格会认为,犯罪人应当独居忏悔,通过反省自己的所为从而得以自新。1789年,“费城减轻犯人痛苦协会”向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提出改革“杂居制”,实行“独居制”(The

solitary system)的建议。1790年,这一建议获批准。于是,“独居制”开始付诸于实践。宾州监狱模式的特点是:将犯罪人昼夜单独监禁,不参加劳动,在监舍内进行反省;犯罪人只能见到神职人员,不得与其他犯罪人接触;监狱建筑呈放射状,以便使单间牢房在监视中心的视线之内。尽管“独居制”没达到使罪犯在寂寞中悔过的目的,但是,它具有重大了历史意义。“独居制”是人们通过建立一种制度改造罪犯的第一次尝试。现在看,它拉开了人类社会矫正犯罪人的序幕。此后,美国人又创建了“沉默制” [①] 。

“独居制”与“沉默制”在美国的实践使矫正犯罪人的思想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可能。1870年来自美国24个州的130位代表在俄亥俄州的辛辛那提举行了美国首届狱务大会。会议讨论了包括犯罪及刑罚的意义、促进犯罪人改善的手段、刑期、感化教育、犯罪人的分类、作业、累进制度、监狱官吏的自省、释放罪犯的善后工作以及监狱的建筑等。会议通过具有深远意义的原则宣言:犯罪是一种道德疾患,而惩罚是治疗这种疾患的良药。治疗的效果问题是一个社会性治疗学的问题,是药剂的对症和剂量适中的问题……惩罚的对象是罪犯而不是罪行,从而在罪犯的灵魂中重新树立正常的道德观念,使其得到新生,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因此,监狱纪律的最终目的是矫正罪犯,而不是对其施以报复性的惩罚,应根据罪犯的进步情况进行分类,把矫正过程分为几个阶段:惩罚阶段、矫正阶段和缓刑阶段……应建立一套奖励制度,实行(1)减刑;(2)给罪犯一定的报酬;(3)逐渐减轻监禁程度;(4)不断为行为良好者提供一些优惠。在监禁期间,应适度地让罪犯掌握自己的命运。应该以不定期刑期代替定期刑。应以根据良好的改造表现减少刑期的做法取代以时间计算刑期的做法。 [6]

“独居制”与“沉默制”不仅在美国产生了具大的影响,而且在世界上的其它国家也产生巨大、深远的影响。在法国,被1885年国际刑罚大会称为“监狱改革的领导人和我们所有人的导师”的“行刑学派“领袖夏尔·卢卡斯(Charles Lucas)在1828年到1830年期间出版了3卷本的《欧洲和美国的监狱制度》,后来又写了3卷本的《监狱改革或监狱理论》论述了罪犯矫正及应当采取的制度问题。卢卡斯认为,对犯罪人的矫正比对犯罪的惩罚更为重要。在他看来,由于犯罪意图的不同,犯罪人的堕落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对犯罪人的矫正要考虑其堕落程度;刑罚的长度应当与犯罪人的堕落程度相适应,而不应当与他们的犯罪行为本身相适应,因为对两个实施了同样犯罪的犯罪人而言,由于其堕落程度不同,需要不同时间的矫正监禁。如果刑罚仅仅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就会不恰当地拘禁一个已经改好的的人。采取什么样的制度能最有效地改造罪犯?他认为采取修正的奥本制更为合适。 [7] 卢卡斯的工作大大促进了法国,乃至欧洲的行刑改革。 [8]

此后,大多数国家的监狱制度陆续进入了以矫正罪犯为核心的发展阶段。如在美国,出现了医疗模式(The Medical Model)、更新模式(The Rehabilitation Model)、社区模式(The Community Model)等。前苏联和我国则采用了劳动改造模式,即通过组织犯罪人劳动,使得犯罪人得以改造。

二、矫正理念的失落:一种弥漫中的观点

在英语中,对矫正的表述为Reform 、Correction 、Rehabilitation等。在汉语中,所谓矫正,又被称为改造,其基本意蕴为改恶从善,与英语基本相同。通常的表述是,矫正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监管、教育、生产劳动等手段,使犯罪人转化思想、改正恶习、增长知识、掌握劳动技能,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劳动者所进行的活动。矫正犯罪人的思想是与人的功利本能一致的,在理论上是与预防犯罪的思想一致的。这是矫正活动产生、发展与兴盛的根本动因。

确立了犯罪人矫正这一命题,一个与之对立的命题相应产生:罪犯能否被矫正?

最早明确提出罪犯不能被矫正的人,当属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龙勃罗梭通过对成千上万个罪犯进行观察,特别是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菜拉头颅的解剖,得出这样的结论:促使罪犯犯罪的决定因素是遗传因素,罪犯的犯罪具有天生性。维莱拉玩世不恭,厚颜无耻,不以犯罪为耻,反以为荣,作案手段残忍。龙勃罗梭解剖维莱拉的尸体发现,维莱拉颅骨上枕骨所在

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龙勃罗梭称其为枕骨中穴,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恰在枕骨的正中间,与鸟类中所谓小脑蚓部肥大相当。龙勃罗梭认定这是返祖遗传,认为维莱拉身上再现了原始人类和低等动物的本能:无痛感能力、视力敏锐、纹身、淫念过早、极度懒惰、酷爱狂欢,有不可遏止的为了自己做坏事的欲望。 [9] 天生犯罪人是龙勃罗梭的重要观点。龙勃罗梭认为,对天生犯罪人谈不上矫正,只能采取包括流放罪犯于荒岛、切除前额在内的方法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天生犯罪人的观点有着广泛的影响。龙勃罗梭之后,虽然天生犯罪人观点受到修正,但很多学者仍在不同程度肯定之。菲利虽然认为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如人口密集程度、公共舆论、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等,是犯罪人犯罪的重要原因,认为犯罪人的心理状况,包括智力和情感异常,尤其是道德情感异常,以及犯罪人所接受的训练和教育等个人状况,是犯罪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但是,他认为生物原因仍是犯罪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如脑异常、颅骨异常、主要器官异常、感觉能力异常、反映能力异常等。 [10] 李斯特虽然强调社会因素在个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但是他承认个人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他的名言“改造能改造好的,不能改造的不使之为害”即反应了他的主张。二战后,有学者根据自然科学的研究新成果提出了“内分泌失调理论”、“染色体异常理论”、“中枢神经异常”等理论,证明罪犯是不可矫正的。上述理论对罪犯矫正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冲击,但是,基本是没构成根本性的破坏,因为上述观点并不否认有一些犯罪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龙勃罗梭也不否认为有的犯罪人是可以改造的。他在《女性犯罪人》一书中主张对可以改造的女犯要安排在工作室中工作,晚上将她们安排是较大的监舍中。对女犯可以进行奖励,以鼓励她们在道德上取得的进步。对表现好的可以让她们享有好的待遇,甚至可以考虑提前释放。 [11] 在矫正怀疑论中对矫正可行思想造成最大冲击的是美国学者罗伯特·马丁森(Robert Martinson)、道格拉斯·利普顿(Douglas Lipton)等在1974年提出他的著名的研究成果:《有什么效果?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马丁森的这个成果及其随后出版的《矫正治疗的实效》一书被人称为“马丁森炸弹”。 [12] 尽管马丁森没有探讨犯罪人能否改造问题,但是他认为犯罪人矫正无效果。这篇论文是马丁森同他的同事对1945年1月到1967年底之间完成的1000多项有关监狱矫正的研究重新加以检验的结果之一。他们认为在这1000多项研究成果中,只有231项符合传统的社会科学研究标准。他考察了这200多项成果后指出:“这些资料使我们很难对教养寄予希望,把它看成是已经找到的降低累犯的有效途径。这并不是说,我们没有发现成功或者半成功的实例,而只是说,这些实例使彼此孤立的,无法提出能够表明某种矫正方式的效果的清晰模式。这也不等于说,矫正领域之外的一些因素,例如30岁以上的犯罪人累犯行为下降的趋势,对减少累犯没有效果;而只是说,这些因素似乎与我们现在使用的矫正方法很难有什么联系。”马丁森对矫正效果提出严重的怀疑。 [13] 矫正是人类控制犯罪并以最宽厚的胸怀对待犯罪人的一种善举,是人们的一种伟大的理想:通过矫正犯罪人,使邪恶之徒改恶从善回到正路,重新享有人类所应有的尊严,同时根本性地消除危害社会的邪恶,从而使人类生活在安全、祥和、互敬、互爱的美好生活中。然而,马丁森认为矫正无效果。似乎矫正犯罪人又是一个乌托帮。

马丁森报告的影响是强烈的。不仅赞同报应与威慑的保守派接受了他的观点,而且一些原本赞同矫正的自由人士也接受了他的观点。矫正观念受到空前的怀疑。与此同时,报应主义、威慑主义迅速崛起,并很快成为立法、司法、刑罚执行的主导思想。美国20世纪70年代后出现的诸如“报应模式”的监狱管理模式,与马丁森报告有着密切的联系。“报应模式”认为,犯罪人被判刑后应送入不同安全等级的监狱。对杀人犯等罪犯送入最高警戒级的监狱,而对于犯轻微罪的罪犯送入最低警戒级的监狱。总之,犯罪越严重,越需要严格管理。这种模式认为,矫正犯罪人不能成为监狱刑罚执行的一个目的,在惩罚犯罪人中适当开展一些矫正工作是可以的,但在监狱工作中不是必不可少的。 [14] 从有关资料看,矫正怀疑论也弥漫到了其他西方国家,成为刑事司法领域中不能不关注的现象。

三、矫正理念的定位——中国社会的选择

在矫正怀疑论提出以前,几乎没有人对矫正的可行性提出疑问,矫正一度被认为是刑罚执行的唯一目的、监狱刑罚执行的全部。矫正怀疑论的出现使得人们不再沉湎于矫正理想主义,而重新拿起了龙勃罗梭的著作,对罪犯能否矫正、矫正如何定位作出理性的、现实的思考。

犯罪人能否矫正?本文认为,犯罪人是可以矫正的,犯罪人可以矫正具有生理学、心理学、行为学上的根据。

俄国生理学家巴甫洛夫曾对人的高级神经系统进行过深入卓越的研究,他的研究成果为我们研究的问题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巴甫洛夫指出,人与外界的联系形式是反射,反射分两种:一是无条件反射;二是条件反射。无条件反射是有机体生而具有的,是从以往的世代承受来的;条件反射是有机体在个体生活中获得的,是具体条件影响下获得的。无条件反射是一种经常的、相当固定的联系,条件反射是暂时的神经联系。“暂时的神经联系是动物界和人类本身的一种最普遍的生理现象。”(巴甫洛夫语)虽然动物与人类都有条件反射,但是人类的大脑不仅可以在外界直接刺激物的作用下产生条件反射,形成暂时神经联系,而且在言语的刺激下产生条件反射,在大脑皮层中建立暂时神经联系。这种建立在言语(第二信号系统)刺激物基础上的大脑皮层中的暂时神经联系,构成了人类抽象思维的生理基础。巴甫洛夫指出,暂时神经联系活动的模式是动力定型。由于外界事物经常的重复作用和刺激,大脑皮层的不断活动及信息储存的固化,某些条件反射组合达到非常牢固的程度。这种巩固了的条件反射组合被称为动力定型。动力定型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是,大脑中的暂时神经联系具有可塑性,动力定型具有可变性。条件反射本质是一种暂时性的反射,它可以随外界环境、刺激的变化而变化。巴甫洛夫说:“运用我们的方法研究高级神经活动所得到的最主要、最强烈的永久保持不变的印象就是这一活动的极度的可塑性及这一活动的巨大的可能性: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可动摇的、固执不变的,只要适当的条件具备,一切都是可以达到的,向好的方向转变。”对罪犯而言,在罪犯的犯罪思想及恶习形成过程中,尽管建立在先天遗传基础上的无条件反射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是条件反射却起着决定性作用。那种有害于社会的暂时神经联系是罪犯在后天的堕落生活中形成的,可以随外界环境或外界刺激的变化而变化。犯罪人被判刑投入监狱后,即处在新的环境下。在这个新环境下,犯罪人的高级神经系统将接受一种有计划、有目的的持久的改造信息刺激。犯罪人需参加劳动改造,接受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犯罪人要接受规范化管理,进行行为养成。当遵守劳动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文明礼貌规范时会受到监狱干警的肯定,当违反这些规范,则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这种有计划、有目的、有系统的刺激会弱化犯罪人原有的有害于社会的神经联系,并形成新的暂时神经联系,即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神经联系。当然,由于犯罪人原有的暂时神经联系,即犯罪人的犯罪思想及恶习,已形成稳固的动力定型,有的甚至达到顽固程度,削弱、替代这种动力定型很难,但由于动力定型是可变的,暂时神经联系是可塑的,只要我们为犯罪人创造有利于改造的条件,长期坚持使用改造犯罪人的基本手段,即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狱政管理,给犯罪人以稳定持久的新刺激,犯罪人原有的动力定型就会逐步受到破坏,直到最后瓦解,而新的暂时神经联系不断受到强化,最后形成符合社会规范的动力定型。当犯罪人的高级神经系统大脑形成了符合社会规范的动力定型,犯罪人就被改造为新人,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人。

从心理学角度讲,犯罪人是可以矫正的。首先,人的心理是变化。人的心理是人对客观外部世界的反映。由于客观外部世界不断变化,作为对客观外部世界反映的心理也便不断变化。当然,这里说人的心理不断变化并非否认心理的相对稳定性。心理变化是绝对的,稳定是相对的。既然心理是变化的,既然道德能向不良心理甚至犯罪心理转变,那么,犯罪心理、不良心理也可以向道德心理转化。其次,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可以在监管环境内加以改变。人的心理具有物质属性,即一定心理总是一定客观环境的产物。犯罪人犯罪心理并非与生俱来,也非凭空产生,而是在后天社会生活和活动中,在与他人交往和个人经历中逐步形成的,是众多相关因素作用下形成的,是外界不良刺激物反复作用的结果。既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那么,改变犯罪人的旧的生活实践,而代之以全新的生活实践,改变旧的不良的社会环境及条件刺激物,作为主观映象的心理必然会发生相应变化,即存在的改变早晚会引起心理发生相应变化,直至形成反映新现实存在的新的心理。

最后,从行为学的角度看,犯罪人是可以矫正的。行为学是美国学者斯金纳在心理学家华生的学习心理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斯金纳认为,人的行为分两类,一类是由某个特定刺激引发的反射行为,一类是由环境引发的复杂的操作行为。人类的大多数行为属于操作行为。操作行为是由存在于环境中的各种刺激引发的,但由于这些刺激大多,我们很难确定究竟是哪些刺激引发了行为。但是,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环境会产生不同的行为,环境的改变会引起行为的改变。斯金纳认为,人的行为不仅受环境的影响,而且要受强化作用的影响,即要受行为所带来的结果影响。强化主要有三种:第一,正强化,即某一行为如果会带来使行为者感到愉快和满足的东西,如金钱、赞誉、行为者就会倾向于重复该行为;第二,负强化,即某一行为如果会消除使人不快或厌恶的东西,行为人会倾向重复该行为;第三,惩罚,即某一行为如果会带来令行为者不快的东西,行为者就会终止或避免该行为。由于人的行为取决于环境和强化,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改变环境和运用强化手段控制和改造人的行为。实践证明,犯罪人被投入监狱,进入一个新环境,犯罪人行为会发生变化,而且要受强化的影响和控制。在我国,我们为促进犯罪人改造,为犯罪人设立了一套奖惩制度。当犯罪人积极接受改造,可以受到奖励,奖励分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当犯罪人反改造,要受到惩罚,惩罚可分为行政惩罚和又犯罪处理。这套奖惩制度就是强化。运用奖惩手段调动犯罪人改造积极性,打击反改造行为,是我国监狱经常使用的手段。

总之,绝大多数犯罪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矫正的。

事实上,在马丁森提出他的看法后,很多相反观点出现。帕尔默(T.Palmer)对马丁森所使用的材料表示怀疑。他认为,马丁森没有对犯罪人的特征与矫正人员、矫正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加以充分说明。 [15] 马丁森忽略了许多积极的发现:有些矫正方案对某些犯罪是起作用的,我们不能强求用一种药治愈所有的病,用一种方法矫正所有的罪犯。 [16] 哈勒克(S.Halleck)等认为监狱系统是在不理想的状态与环境下矫正罪犯的。还有学者从实证角度针对性地对此进行研究。金德鲁(P. Gendreau)等评价了95项对不同类型的矫正人口进行干预的报告,包括酗酒者、吸毒者、性越轨者实施的矫正计划,结果发现86%描述了成果的结果。布莱克博恩在评价了20世纪70年代发表的40项有关犯罪人的心理矫治计划,结果也发现在那些跟踪研究的矫正计划中50%以上的计划显著地减少了累犯。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伊佐(R. Izzo)和罗斯(R. Ross)从矫正计划概念的适当性方面分析了矫正计划的效果,结果发现,以某种犯罪行为的理论(社会学习理论、行为矫正理论、示范理论、系统论、现实疗法、人际成熟水平理论、社会学理论)为基础的矫正计划在降低累犯方面的效果是缺乏理论基础的矫正计划的5倍;包含认知成分矫正计划的效果是没有包含矫正计划的效果的2倍。 [17]

矫正犯罪人本身是向人自身能力的一种挑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的成长不仅是生理的成长过程,而且是心理与适应社会能力的发展过程,是生理的成长、心理与适应社会能力发展的统一。后者就是所谓人的社会化,即人在自然生长过程中通过接触他人、上学、参加社会活动、参加工作等,会习得规范,学会生活技能,适应生活环境。绝大多数人的社会化是成功的,但是有一部分人社会化失败,轻者僭越道德规范,重者犯罪。就一般意义而言,犯罪人都是社会化失败者。在不考虑犯罪者是否有天生犯罪人的情况下,假使犯罪人犯罪都是因社会原因而犯罪,矫正犯罪人之难度可以想象。相当多的罪犯自身恶的因素积累日久天长。对一些犯罪人而言,特别是被判短刑期的累犯,在有限的时间完全矫正其是不现实的。但是,不能因为矫正犯罪蠕难度大而放弃对矫正目的的追求。只要坚持对犯罪人矫正,积极开展矫正活动,犯罪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矫正。关于开展矫正工作的必要性,甚至认为矫正无效果主张刑罚执行的目的是报应与威慑的学者的也是肯定的。莫里斯(M.Morris)认为:“无论‘矫正’意味着什么和无论矫正方案赋予它的意味是什么,矫正都必须停止作为监狱行刑的一个目的。这并不意味着需要放弃监狱内已经存在的各种治疗方案。完全相反,它们还需要扩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对犯人实施治疗而将他们送进监狱,在监禁的目的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对犯人提供训练和帮助的机会之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18] 可见,否定矫正是不容易的。

矫正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我看来,矫正除了体现刑罚的预防犯罪目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矫正是对恶的行为的一种善的回应,是人的善良与理智的结合,所以它体现着行刑人道主义。传统的行刑人道主义思想认为,行刑人道主义应体现在不体罚、不虐待罪犯及禁止残忍、不人道惩罚方面,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此予以了肯定。现代行刑人道主义不仅肯定罪犯具有基本的生存权、人格权、通讯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检举权等,而且认为社会还应尊重罪犯的社会价值。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换言之,人是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统一。禁止打骂、体罚虐待罪犯,保障罪犯最低处遇等,固然是行刑人道,但是却不完整。完整的行刑人道主义不仅关注罪犯肉体的存在和需要,而且关注罪犯个人价值的复归、个人尊严的复归。从某种意义讲,关注个人社会价值的复归、个人尊严的复归更能反映人道主义的真谛,表现人对人的关怀。因此,矫正是不能放弃的。

然而,坚持矫正主义并非主张矫正万能。矫正理想主义者将刑罚执行的目的、任务定位在矫正上`,不仅将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置于矫正上,而且将矫正上升到改造人类的历史高度,认为矫正是改造人类的一部分。马丁森的观点使我们有些愕然,但是当我们冷静下来后,我们不禁提出如下问题:是否所有的犯罪人都能被矫正?是否我们有能力矫正所有的犯罪人?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中有一类是天生犯罪人。这类犯罪人是不能够被矫正的。虽然在他的研究中,他对天生犯罪人在所有犯罪人中所占比例的看法不断发生变化,在他的早期著述中,他认为生来犯罪人占犯罪人中的65%—70%,后来他认为生来犯罪人占犯罪人中的50%—60%。在他的《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一书中,他认为这个比例是33%。 [19] 但是,其基本观点未变,即有的犯罪人是天生犯罪人。龙勃罗梭因为提出这个极有争议的观点,也使他成为极具争议的人物。正如沃尔夫冈(M.Wolfgang)说的:“在犯罪学史上,没有一个人受到象切撒雷·龙勃罗梭那样多的赞美或攻击。” [20] 有人高度赞美他,认为他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犯罪学作出了突出贡献,对犯罪现象作出了无与伦比的新发现;有人斥之歪理邪说。在1889年于巴黎举行的第二届国际人类学大会上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他挖苦说,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勃罗梭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 [21] 龙勃罗梭用实证的方法力图说明有的人犯罪是天生的,是隔代遗传。为此他造了atavism一词,但是他的论证并非无懈可击,而且无论与他同时代的人,还是他身后的人,在论证犯罪的天生性上也没取得多大的突破。例如,19世纪的达格代尔(R Duggdala )曾对一个家族进行专门研究,并将他的研究成果《朱克家族:对犯罪、贫穷、疾病与遗传的研究》公开发表,他认为犯罪具有家族遗传性。20世纪60年代,马尔大尔(S.Muldal)在著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了文章指出:染色体XXYY男性身材明显高大,但智商低,处于痴愚边缘。1969年扎耶得(Z.Zayed)等人在《英国神经病学杂志》上发表了《对32名精神病人杀人犯脑电图和精神病学研究》一文,认为在精神病杀人犯罪中有相当高的脑电图异常率。 [22] 还有学者从生化方面研究犯罪原因。阿基诺国立实验室的分析化学家华生指出:“经常实施暴力的行为的人,体内的铅、镉、钙的含量极高,而锌、锂、钴等含量却极低。无暴力行为的人,其体内的存留矿物质含量都在正常范围内。” [23] 虽然上述研究对认识犯罪,认识犯罪人有一定价值,特别是后三者将自然科学的新成果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为犯罪学研究方法上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这些研究在论证天生犯罪人上并未取得成功,他们的主张或者论据被怀疑,或者论证不全面。

那么,是否可以因此说所有的犯罪人都可以矫正的?

每个人都是生物的人与社会的人的统一,人生而秉性并非完全相同。秉性不同有社会原因,也有生物性原因。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天生犯罪人,但是也没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天生犯罪人。本文认为不能完全排除有的犯罪人犯罪具有天生性、犯罪具有生物性上的原因。即使在理想状态下所有犯罪人都能被矫正,但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犯罪人主观恶性程度、监狱矫正手段完善与运用水平、监狱干警素质等等原因,并非所有的犯罪人都可以被矫正的。例如,有的累犯恶性非常大,但由于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小, [②] 依法不能判很长的刑期,国家不可能将这样的犯罪人矫正过来。

本文的观点是:中国社会在矫正工作中一方面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对犯罪人矫正,另一方面在刑罚执行中不仅要对犯罪人矫正,还要肯定惩罚犯罪人、剥夺犯罪人犯罪能力、促进犯罪人复归社会等行刑目标。行刑目标的多元兼容是刑罚目标、国家能力、社会政策几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一目标体系中,矫正只是行刑的目标之一。

[参考文献]


[①] 1819年,在美国纽约州建立了奥本监狱。奥本监狱实施了一套不同于“独居制”的同样立足于改造罪犯的监狱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犯人白天在严格的所谓沉默规则下共同在车间里劳动,晚上则回各自的狱室中度过,以严厉的惩罚(鞭打)阻止罪犯间的不正当交往。这种制度被称为“沉默制”(silent system)。

[②] 有很多盗窃累犯有一个“规矩”: 在一定时期内,在一个地方不盗窃两次;每次盗窃不超过一定金额。这样的罪犯往往是人身危险性大,但是依法又不能判很长的刑期。


[1] 周礼·秋官

[2] 徐久生等.德国监狱制度——实践中的刑罚执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3] [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8—419;徐久生等.德国监狱制度——实践中的刑罚执行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5—6.

[4] [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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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218。

[12] [美]霍金斯.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M],孙晓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250。

[13]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114;[英]布莱克博恩.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M],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较工业出版社.2000,336;[美]拉布.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M],张国昭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184—185。

[14] 刘强.美国矫正工作的五种基本模式[J],上海警苑2000(9)。

[15] [英]布莱克博恩.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M],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较工业出版社.2000,336。

[16] [美]拉布.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M],张国昭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186。

[17] [英]布莱克博恩.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M],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较工业出版社.2000,336—338。

[18] [美]霍金斯.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M],孙晓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259—260。

[19] [意]龙勃罗梭.犯罪人[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3。

[20] [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7。

[21] [美]昆尼等:《新犯罪学》,陈兴良等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第52页。

[22]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404、437—438。

[23] 贾宇.西方犯罪生物学研究现状管窥[J],外国法学研究.1987(2)。

The Future of the Correction Views —— Considering in the World Background

Sun xia , zhai zhongdong

[The Central Institution of judicial Police ,Hebei ,Baoding,071000]

[Abstrat] Correction is not only is an important views of judicial crime but also important social policy. The author studies the appearance and present condition of correction system under world background ,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problem, and thinks that appearance of correction ha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history. Aiming at abroad research achievement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insist to correcting , in the mean time put correction in the appropriate position.

[Key words] Correction view; Rising;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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