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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情报公开制度势在必行

[日期:2005-08-24] 来源:法信网  作者:刘杰 [字体: ]
情报公开制度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新制度,是与政治民主和国家法治相伴而生,是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条件。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要求集中多数人的判断,这就要求公众能够了解政府的有关情报,包括与个人、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情报和与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有关的情报。情报公开制度确认并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特别是以公众的情报公开请求权为核心,规定国家机关公开情报的义务,要求国家机关一方面主动公开有关情报,另一方面应公众的请求公开情报。

    最早出现情报公开制度的国家是瑞典,1766年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规定了公众为了出版而阅览公文书的权利。该制度历经150多年,不断发展,至今仍规定在《出版自由法》里。北欧其他国家,芬兰于1951年制定《公文书公开法》;丹麦于1970年制定《行政文书公开法》;挪威也于1970年制定的了《行政公开法》。美国于1966年制定《情报自由法》,并陆续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私人秘密法》、《咨询委员会法》等配套法律,使情报公开制度逐步完善。亚洲国家最早在全国建立情报公开制度的是韩国,于1996年11月制定《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日本各地方议会从1982年开始各自先后制定《情报公开条例》,在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国会于1999年5月7日制定《关工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公开的法律》(简称《情报公开法》)。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都见后制定了关于情报公开的法律,建立了情报公开制度。

   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各自的情报公开制度也不一样。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1.立法目的、根据及基本概念的定义。主要确定该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根据、实现的目的、法律涉及的基本概念含义的界定。例如:瑞典法律规定“为促进自由的意见交换及对公众的启发,使瑞典所有公民能够查阅公文书”;韩国法律规定“保障国民‘知情权’及确保国民对国政的参与和国政运营的透明性为目的”;日本法律规定“根据国民主权理念,就行政文书开示的请求权作出规定,依此规定谋求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更加公开,使政府的诸项活动向国民的说明责任得到履行,同时有助了推进在国民正确理解和批评之下的公正、民主的行政”。法律一般定义的概念有:行政机关、实施机关、行政文书、公文书、情报、公开等。

2.请求权人及其权利。请求权人,是指有权向行政机关或其他实施机关提出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各国对请求权人的范围一般都规定较宽。例如:美国规定“公众”,日本及德国规定“任何人”,韩国规定“所有国民”等等。

3.实施机关,即情报公开法规定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情报的机关。都以行政机关为主,一般还包括从事部分公共管理事务和公益服务的法人,有的也包括议会、法院、军事机关、教会会议等。

4.公开的情报。各国公开的情报,大多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规定,并以适用除外的规定排除。例如,韩国《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规定公开的情报是:“公共机关职务上制作或取得、管理的文书、图画、照片、胶卷、磁带、幻灯机、电脑处理的媒体上记录的事项”。

5.免除公开的情报。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和私人秘密,协调情报公开带来的利益与不公开保护的利益之间的矛盾平衡,各国情报公开法在规定情报公开的同时,又不同程度地规定免除公开的情报。免除公开的范围大小,决定情报公开的程度,因此常成为立法争论的焦点。

6.情报公开程序。主要是情报公开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情报的程序、申请及决定程序以及有关期限、手续费、文书管理等。

7.救济制度,即要求公开的请求人和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制度。一般包括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及其他救济。

    我国还没有制定情报公开法,没有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情报公开制度。虽然许多国家机关根据某些单项法律公布一些情报,例如全国人大公布法律、地方人大公布地方法规、国务院公布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公布地方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发布新闻、法院公布案例等等,但这只是国家机关依法或依惯例主动公开及任意公开部分情报,没有用法律规定公众的情报公开请求权,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制度,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情报公开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而公民这些权利的行使是以知道国家机关的有关情报为前提的。如果国家机关的活动情况自己不主动公开,公众也无权申请公开,则会使公众有受蒙蔽之感,宪法权利行使必然存在障碍。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坑害群众等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国家有必要制定情报公开法,建立情报公开制度。

    随着我国的政治民主和国家法治的不断推进,党和国家已开始重视建立情报公开制度。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公开原则”、“公开办事制度”,表达了要建立情报公开制度的精神。中共六大报告继续强调“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推进电子政务”、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认真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等等。根据该精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开始公示有关制度或公开某些情况,扩大公众监督,表现出良好的趋势。但这仅是单向公开情报,并且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常表现出有关机关的任意性。现代情报公开制度要求,一方面实施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主动公开有关情报;另一方面公众根据法律规定有权申请公开某些情报。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该立法进程,尽早制定法律实施情报公开制度;专家学者和广大公众也应积极探讨及关心该制度的建立。早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情报公开制度。

                  【该文经作者授权刊登, 编辑:法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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