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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2003年)

[日期:2005-09-07] 来源:北京市人大  作者: [字体: ]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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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5日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六次会议通过)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合并,修改为:“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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