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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市容环境中的违法行政三题

[日期:2005-08-24] 来源:《小城镇建设》杂志2000年第6期  作者:刘杰 [字体: ]

市容环境的整治工作中,如果不依法办事,很容易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现提出以下三题,希望能引起公众监督及有关部门注意。

一、美化城镇的摊派行为

许多城镇政府提出“美化”、“绿化”、“净化、“亮化”口号,要为该市增光添彩。“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口号更是广泛流行。但是,城镇美化,应依当地政府的财力物力人力量力而行,不能与富裕地区盲目攀比,不能搞超前消费;更不能借机向市民乱行摊派。“人民城市人建”应是城市的建设大计由市民决定,城市的建设目标符合广大人民的要求;而不是政府随意向市民摊派建设城市费用,不是任意增加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个人的负担。“人民城市人民管”应是在城市管理中倾听广大市民的意见,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而不是随意摊派劳力,不是任意“抓官差”。

城镇的建设资金来源,靠法定的税费收入,沿街的店铺已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了各种税费,再额外增加负担则是乱摊派,更是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将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如果被摊派的单位是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经费靠财政拨款,专款专用。如果因摊派而使正常经费不足,则会诱发这些单位的不正当的收费,造成新的违法,出现新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行为。在公共设施、公共道路等城市建设中,受益的是全市居民,负担不应由沿街的部分个人和单位负担。特别是城镇建设拆迁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专门规定有补偿标准和程序,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

二、城建监察的非法行为

近年来各城镇政府为维护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纷纷成立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之类的单位(简称“城建监察大队”)。城建监察大队的性质,根据我国行政组织体系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一般是城市建设主管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其接受本城镇建设行政机关的领导和委托,从事本城镇市容及环境卫生督促检查管理工作,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以所在的城市建设主管行政机关的名义。不否认,各地的城建监察大队的工作对维护本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该组织如不依法办事、不提高人员素质,以及受经济利益趋动,则很容易造成超越职权,知法犯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某县城建监察大队,受利益驱动越权向广告公司征收商业广告占用费。某县五洲广告公司经批准,在沿国道的一饭店屋面上设置宣传某啤酒的商业广告牌。该县城建监察大队向该广告公司发出《催缴商业广告占用费通知书》,要求缴纳广告占用费六万余元。该广告公司起诉该城建监察大队,被法院判决撤销该通知。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县建设委员会是城市道路主管行政部门,该县城建监察大队无权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并且,该广告公司的广告牌设置在饭店屋面上,不属于占用城市道路,即使该县建委也无权收取费用。该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的行为,应属于《广告法》调整范围,应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审批。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广告在设立时还须经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建委)同意,该广告公司已经经该县建委批准。因此,该县城建监察大队收取广告占用费的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道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城镇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路显得越来越窄,如果路旁再违章停车,更使交通拥堵。因而,许多城镇交通警察部门对违章停放在道旁的车辆强行拖走。这种行为在行政法上属行政强制措施,是扣押行政相对方财产的行政行为。将车辆拖走,往往不告知违章司机或车主,当某车主或司机发现车辆不在时,会惊恐万状,首先想到的是汽车可能被盗。明白一点的,则找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井交纳拖车费、存放车辆费等。拖走车辆的行为无异于行政处罚。这种强行拖走违章停放车辆的强制措施虽然在城镇道路管理中很有效,但这里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在我国目前还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但是许多单行法律法规已有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对具体行政程序提出更高的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程序违法,应当判决撤销。特别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例如“告知”程序、“听取意见”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等。在拖走车辆时,如车主或司机不在场无法告知,也可以告诉周围群众或常在附近的人员,也可以在适当地点张贴通知等,以使车主或司机知情。有时在车主或司机在场时也强行拖走,这于理于法均相悖。此时当场处罚即可,何必绕大圈子给当事人及行政机关增加麻烦呢!当然,拖车收费与当地交警部门是存在利益的,故强行为之。车主或司机到场,再强行拖走,则失去该强制措施的真正意义。希望交警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既管好交通,又依程序办事,避免武断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利。

                  【该文经作者授权刊登, 编辑:法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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