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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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2005年3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 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3月24日,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上,共有2位委员发表了意见,同意废止这项法规,同时,对《条例》废止后的一些管理问题和政府配套规章的修订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3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项议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审查意见,认为这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废止这项法规,同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对委员们提出的关于《条例》废止后的管理和政府配套规章修订的意见进行研究。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废止决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