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以后所实行的政治体制,在世界上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没有任何先例可循。它是根据香港原有的政治体制的特点、香港社会的具体情况、香港自身的特殊性,本着保持香港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而由香港基本法确立的。这一政治体制在设计时已经充分听取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多方论证,是非常慎重的方案。因此,在总体上是符合香港社会的需要的。
同时,这一政治体制当然需要根据香港社会的发展和实际运作的情况而不断进行完善。因此,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未来行政长官的选举和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最终要达到由香港居民普选产生。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
香港所实行的政治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方法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方法。但是,我们知道,任何对现行制度的完善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完善的对象。亦即需要完善哪些地方或者方面。香港现行的政治体制在实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缺陷或者不足,而且这种缺陷或者不足已经到了不得不进行修改的程度,已经达到了阻碍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发展的程度,才需要考虑进行修改。至少说,目前已经能够预料到香港的政治体制的某些内容如果不进行修改,将足以对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发展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只有在这种情形下,对香港政治体制的完善才具有针对性,才令人信服。而目前的香港政治体制,其中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方法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方法,实行的时间并不长,需要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考察其优点和不足,特别是它的缺陷和不足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匆匆忙忙地、并没有十分针对性地进行修改,是非常不慎重的态度,只能使现行的政治体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第二,对现行政治体制完善的方案必须具体和成熟。一个完善的方案首先必须具体,而任何具体的方案必须取决于针对原有的方案的不足和缺陷提出的,同时,还必须经过多方论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就目前而言,除了人们所看到的要求直接选举产生的方案外,并没有一个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方案。一个完善的方案还必须是一个成熟的方案,所谓成熟,是指方案所指向的对象和方案自身的内容在社会中为大家所接受,以及所调整的关系已经基本成型。而人们现在所看到的方案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一程度。
第三,完善的方案存在实施的基础。落后的方案和政治体制会影响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发展,而一个超出香港社会实际需要的、没有实施基础的方案也同样会影响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发展。香港居民在回归以前并不能实际参与香港的政治过程,确切地说,香港居民在回归之前,只享有自由,并不享有民主权利。香港居民在回归时并没有实际的行使民主权利的任何经验,没有任何实际的民主训练。香港居民只是在回归以后才实际获得了民主权利,并实际参与了香港的政治过程,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民主训练的机会。但是,无庸讳言,香港居民实际参与实际政治过程的时间仍然非常短暂,实际得到的民主训练的机会还太少,对实际政治的判断力还有待提高。换言之,香港居民的政治成熟度目前还没有达到与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实行直接选举产生所需要的程度。
在2007年的行政长官和2008年的立法会议员选举中,如果实行完全的直接选举,因选民的政治判断力因素,可能在香港会出现政治混乱的局面,可以说对香港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良好的愿望与实际的结果之间可能出现巨大的反差。这一点在其他国家的选举中都曾经得到过印证。
综合起来说,由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现行的政治体制,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方法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方法,还没有达到必须修改的程度;香港社会也并不具备实行完全直接选举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肯定未来将实行完全的直接选举的前提下,本着循序渐进的方针,在充分考察香港社会的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从维护香港社会长期繁荣、稳定、方针出发,确定在2007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和2008年的立法会议员选举中,不采用直接选举的产生方法,应当说是客观的和符合香港社会实际的决策。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