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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日期:2008-06-13] 来源:国务院  作者:天津市政府 [字体: ]

天津市政府令

第 4 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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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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