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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清欠办普遍存在的消极懈怠情绪以及层层汇报拖延时间的情况,积极联系法定代表人或党委领导做工作。一般大型国有企业都设有清欠办公室,且工作人员大多对债务推诿、躲避或找各种理由搪塞执行法官,甚至以民工工资都发不出为借口,变相利用国家政策对抗法院的执行。对此,北京铁路法院摆脱“清欠办负责清欠事宜”的简单思维,主动联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谈话,或通过直接与党委领导的沟通使被执行人认真对待执行工作,缩短了清欠部门逐级汇报的时间。
二、努力争取被执行人的上级党委支持,优化执行环境。针对国有企业的隶属关系,一是侧重纠正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利用上级对下级垂直领导的优势,努力做通上级党委的工作,由其上级单位来做协调工作,给被执行人施加压力,督促其配合法院开展工作;二是努力缓解被执行人的财政压力,为被执行人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做工作获得上级单位在财政上对被执行人的资金支持,另辟蹊径解决执行难题。
三、多种途径查找财产和执行威慑机制相结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些国企在申报财产时存在隐瞒现象,账号内没有资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北京铁路法院通过联系网通、税务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基本账号以外的进行业务缴费的秘密账号,还通过车辆管理部门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车辆。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立即再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期履行义务,并通过执行威慑机制告知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
四、加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针对三角债较多的被执行人,在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责令其提供有效的对第三人的债权。通过筛选,剔除时间久、证据不足、难以履行的劣质债权,将优良的到期债权进行统筹管理,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第三人限期履行到期债务。对提出合法异议不能强制执行的第三人,通过积极向其宣传法律,做思想工作,促使其主动履行到期债务,或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代位诉讼的权利,通过代位诉讼促使第三人履行义务。在第三人履行义务确有困难时,促使其与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协商,达成三方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
五、加强对商业银行向被执行人违法报信情况的预防和监督。大型国有企业一般都是各区县的利税大户,是所属辖区内商业银行的大客户、拥有较大的存贷款业务。北京铁路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存在因商业银行担心得罪被执行人导致其更换至其它银行存贷而拖延查询、扣划、冻结存款甚至趁机报信等违法行为。对此,该院在充分预测可能出现情况的基础上要求商业银行出具被执行人近期资金往来对账单,如果发现在查询过程中存在即时转移资金的行为,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及商业银行妨害执行的责任。
六、“放水养鱼”,以执行和解保护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对于确实无法立即还款的被执行人,采取“放水养鱼”而不是一棒子打死的做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坐到一起来协商。在法院主持下,使申请执行人认识到,如果简单的拍卖大型企业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在无款状态下空封被执行人的开户账号,只能造成企业运转不畅,而执行和解既能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大部分的保障,又能避免被执行人因对抗情绪聚众闹事抗拒执行,防止两败俱伤,实现双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