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海淀法院调研认为消费者权益类案件呈现新特点

[日期:2008-05-19] 来源:  作者:沈丹丹 [字体: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期,消费者权益类案件呈现出新特点,海淀法院民一庭调研发现,除了传统意义上单纯针对商品质量或价格提出的异议外,一些消费者对商品上标注的“中国名牌”、“驰名商标”、“国家免检”等标注提出异议,并以商品标注失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商家退货、双倍赔偿货款。通过统计分析,海淀法院民一庭认为,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本文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是某一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以该驰名商标的实际使用范围超出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为由,主张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此类案件,审理中一般会以查明的商家的上述行为是否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并因此误购,以及是否因不规范的使用商品标注对商品质量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二是某一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其核定的使用范围系一类商品,消费者以所购的一种商品不属于此类商品为由,主张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此类案件中,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作为原告的消费者需要证明其所购买的商品不属于驰名商标被核准使用的一类商品,因此,如果消费者不能证明上述事项,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是某一商品获得国家免检,但该商品生产日期在免检日期之外的,消费者以此主张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此类案件关键是审查商品上是否明确标注了商品的生产日期和免检日期,如果已经明确标注,则不能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四是某一品牌商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消费者以所购该品牌另一商品尚未获得中国名牌认定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此类案件,主要是审查商家销售的商品上是否明确标注了获得中国名牌认定的商品名称或商品范围,如果未予明确标注,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能动价值及其实现
下一篇:北京铁法积极探索破解被执行人为大型国有企业“执行难”的工作方法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