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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正司法与一心为民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公正与为民的有机结合,使司法成为全面的司法、协调的司法、"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司法。肖扬院长指出,"一心为民"是法官应该具有的精神追求。"一心"就意味着不能"半心半意"、"三心二意",只能"一心一意"地通过公正的司法去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一心"只能是"公正之心"、"为民之心"。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以司法的方式来为民,努力践行应勇院长提出的三项承诺。一是要完善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的各种制度,特别是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要通过网上立案、巡回审判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二是要继续依法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确保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三是要认真做好裁判后的息诉工作,在裁判宣告后要向当事人讲明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以提高息诉服判率。
二、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把每一案件处理得既快又好,始终是人民法院要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妥善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公正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一是要做到裁判中立,不偏不倚,对当事人平等对待,确保程序的正当和公平。二是努力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案件的事实是裁判的基础,虽然案件的事实有赖于当事人举证的证明,但是法官也应当依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查取证,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三是慎重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任何一个案件都要依靠法官进行裁量,但是法官的裁量权不是无限的,不仅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且也必须符合公平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它主要倾向于法律的证明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是依法调整的效果;社会效果,是指法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也是社会公众对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的态度、意见和反应,表现为支持、理解、反对。一个正确的裁判,既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和执行,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审判的法律效果和作用,同时更应当得到整个社会的公认,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应当追求的目标和境界。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将法律推理与法律价值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两个效果在理论上是有机统一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偏差甚至冲突。虽然多数案件的处理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只要有一个案子判得不对、不尽人意,就会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负面影响很大。如同西方的"木桶"理论,木桶能装水的量,是由最短的木条决定的。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我认为主要应做到:一是善于作出利益衡量。法官应结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充分理解法条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习惯、社会生活经验,力求作到合适的裁判。民事案件不光是要求合法,而且要求合情合理。在个案中如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有违个案公正,或由于法律上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法官在处理问题时没有可直接援引的依据时,法官就应根据立法目的或法理作出利益衡量,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公正,达到两个效果的统一。二是注重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对于一些当事人情绪易激化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不明确,各方观点又有分歧的新类型案件,要冷静处理,充分行使法官的释明权,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做到案结事了。
四、判决与调解
判决与调解作为民事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具有同等的效力,两种方式都具有自身处理纠纷的优势和特点。肖扬院长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精辟地概括出判决与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关系。在审判中:一要克服重判轻调思想,不能一判了之。有的案件要当调则调,尽可能以调解结案为首选方式:涉案人数众多,矛盾易激化,社会影响大的;双方证据都不充分,是非曲直难断,真伪对错难辨,若判决结案,一方或双方申诉上访的几率较大的;连环诉讼如能一揽子解决,有利于双方继续合作的;涉及合伙、合作、合资纠纷的。二要努力提高调解艺术和水平。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充分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以诚恳、平和的态度感染人;以足够的耐心和韧劲引导人;以浓厚的感情打动人。三要注意不能久调不决,一味地、片面地追求调解率。我们强调诉讼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并不是忽视判决的作用。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分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案件,要当判即判。四是要注意合法性审查。调解一经达成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丝毫不能马虎。要仔细审查主体是否适格和内容是否合法,特别是要防止当事人以调解为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及规避法律的行为。
五、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实体和程序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审判中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程序的设计是指向实体公正的行为规则,正当的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程序公正,追求实体公正是设计程序的目的。程序公正是裁判结果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当事人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社会公众对诉讼的价值取向。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这一观点已被广泛接受,但如果将程序公正独立价值推至极致,淡化了对实体公正的应有关注,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容易忽视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从而影响裁判的权威性。同时,我们强调在审判程序中对实体公正的关注,并不是要退回到"重实体,轻程序"的年代,程序公正不仅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形式和手段,其还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可以防止诉讼程序走过场,以"看得见的形式"创造出公正的外观。
六、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的核心是强调司法机关的主观认识应符合客观实际,客观真实是司法认知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法律真实是"泊来品",诉讼活动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可能总是与事实真相相符,但这并不意味着审判活动可以舍弃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在审判工作中,应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以客观真实为证明目标。
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期限、法官释明权和新的证据等方面的规定,要放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既全面系统又公正灵活地运用:一要合理确定举证期限。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当事人有正当合理的理由申请延期举证的,一般应予准许。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可以在开庭之后再次指定合理的举证期限。如当事人针地新的争点提出反驳证据的,当事人之间达成诉讼契约的,以及法官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的,均应重新给予当事人相应的举证期限。二要正确行使释明权。除《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针对诉讼能力弱,表达不明确的当事人,要探求其真实意思,及时行使释明权。三要准确认定新的证据。对于"新的证据",只要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或明显怠于举证,就应当从有助于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符的角度去把握认定。四要慎用证据失权。只要当事人不是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但对实体处理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原则上可从宽把握。五要注意把握好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关系。根据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模式,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以还原客观真实。《证据规定》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作了严格界定。从审判实践出发,我的理解是:在尊重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也符合公平正义。有时往往出现法官凭经验和不完整的证据相信一方的陈述是不真实的,但缺乏证据,又不符合法院依职权取证的条件,对于这种情况,就要灵活适用法律的规定,主动去发现事实的本来面目。
七、法院行政领导与审判组织
法院行政领导与审判组织的关系,在法院内部是一个多层次的关系群,包括院长与庭长之间,院长、庭长与审判人员之间、审判人员之间,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等诸多关系。处理好这些关系,是保障审判质量的前提。各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兼具审批权和行政管理权双重职责。合议庭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长是合议庭审判工作的组织者,庭审活动的主持者,庭审公正的引导者。
首先是要处理好审判长与合议庭的关系。审判长在合议庭起组织、指挥、协调的作用,但审判长不是合议庭的行政领导,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地位和权力上是平等的,不能凌驾于合议庭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合议庭其他成员。不论审判长是否为案件的承办人,审判长均在最后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不搞"一言堂",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如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按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决定,或要求庭长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其次要处理好合议庭与院长、庭长的关系。目前,原先由院、庭长审核签发的案件,绝大部分已交由合议庭决定。但必须明确,院长、庭长与审判合议庭在行政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业务上是指导监督与被指导监督的关系。对于院长、庭长来说:一是在行政管理上要加强对合议庭和审判长的领导,合理调配合议庭组成人员,组织好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合议庭成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二是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加强对裁判文书的审核。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复议建议: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庭长审核和提请复议的案件,不仅仅限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三是定期召开庭务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对审判时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研讨,统一合议庭间的法律适用,尽可能实现法官的同质化。四是直接审理案件。院长、庭长应担任审判长,主审一定数量的重大、复杂或新类型案件,探索和积累审判工作经验,起到示范作用。
八、一审与二审
我国的基本诉讼制度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自身而言,二审的制度功能是实现对一审法院的监督、指导和评价。通过二审案件的审理,可深入细致的了解一审法院的审判业务水平,及时帮助一审法院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审判水平,实现监督功能;通过对二审案件的审理,为一审法院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标准,实现指引功能,通过对二审案件的审理,能够肯定其正确,纠正其错误,给一审法院一个全面的评价,实现评价功能。因此,对于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要服从二审法院,一审判决要服从二审判决。一审法院要正确对待二审判决,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只要不是因主观故意或疏忽造成的,都不应视为错案。一审法院对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有不同看法的,可以以适当的形式向二审法院反映。同样,二审法院应尊重一审法院,二审判决应尊重一审判决。改判和发回重审应遵循法律的宗旨和精神,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要统一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不可随心所欲。二审法院要尊重一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对裁判结果属法定幅度内法官自由裁量范围的,尽可能不改。同时,二审法院要及时整理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的典型,采取情况分析会等方式,与一审法院交流沟通,共同提高。
九、审判与调研
法官除了正确适用法律裁决纠纷,审理好每一件案件之外,还需要具备学习调研能力。对于民事法官而言,由于民事纠纷发展迅速,时代性强,利益冲突激烈,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多,而法律滞后现象又比较突出,只有依靠不断地学习,不断地调查研究,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正义。一要围绕审判强调研。审判实践是理论的源泉。面向司法实务,注重理论支持,注重成果转化是法院调研的生命力所在,调研是决策的基础,调研成果的最终价值体现在对工作的影响上。要善于发现问题,牢牢把握审判实践的命脉,多出一些与审判实践息息相关的调研成果。二要加强调研促审判。要防止和克服办案是硬任务,调研工作与己无关,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法院领导要充分重视调研对审判的促进作用,要带头搞调研,以带动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形成重调研、强调研的良好氛围。调研可采取专题化、制度化的方式,也可以上、下级法院联合互动,集思广益。
十、审判队伍建设和司法规范化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是解决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专项整改活动在民事审判领域重点要解决的是审限管理不严、司法效率不高;庭审程序不到位、审判作风不好、司法形象不佳;裁判文书不规范;忽视调解、一判了之等问题。
一要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树立"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价值追求,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强化裁判理由的论证,避免一些基本的技术性错误。要注重繁简得当、突出重点、强化说理、论证充分。对证据的分析要防止简单罗列,应注意对证据三性及证明力的分析。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一并列出、概括认证。判决文书格式应符合最高法院文书样式的要求,同时可参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判决书模式进行制作,特别是要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的问题。二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适用审理程序。认真落实一、二审庭审操作规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要解决法官的言行和形象问题。克服"冷、横、硬、推"的不良作风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昕、事难办"的现象,时刻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遵守司法礼仪,树立文明司法、公正司法的形象。四要以审判方式改革为重点,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抓好审限跟踪制度,促进审判流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五要以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学习培训,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作者系杭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