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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发现许霆无罪证据 密码相符视为合法交易

[日期:2008-04-14] 来源:金羊网  作者: [字体: ]

密码相符视为合法交易。也就是说,许霆取钱时就是使用该款银行卡,无论储户多取,还是银行多给,都是合法交易。

    ——辩护律师说

    自4月9日许霆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该案又有新动态,许霆的辩护律师郭向东日前向记者表示,“已经拿到了关键证据,可以证明许霆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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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向东称,“在广
州市商业银行的《羊城借记卡章程》上,第4条规定,持卡人应该妥善保管银行卡的密码,在取款时要保证密码相符,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也就是说,许霆取钱时就是使用该款银行卡,无论储户多取,还是银行多给,都是合法交易。”

    据介绍,这份广州市商业银行《羊城借记卡章程》是许霆上诉之日,郭向东到广州办事时获取的,郭向东指出,“许霆在取款时,银行卡密码相符这一点是众所周知的,说他恶意取款,说他的行为是盗窃,这些都是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根据的。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应定许霆无罪。”

    许霆另一名辩护律师杨振平称,其实在许霆案重审前,他和前任辩护律师吴义春就获取该借记卡章程,还曾与建行、农行等银行的借记卡章程作了比较,在熟知各大银行借记卡的用法、规则后,才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交易行为。记者还获知,许霆父亲许彩亮也在重审判决后,曾尝试到广州商业银行搜集该章程上的说法。

    不过,杨振平称,广州商业银行的借记卡章程并未作为证据提出,但相关观点已经在2月22日的辩护词中提过。“许霆在办理借记卡时,就与银行签订了相当于‘合同’作用的办卡协议书,还填写了借记卡申请表。银行的借记卡章程就附在申请表上,因此,该申请表也相当于储户与银行签订合同的附件。重审的辩护中,我们一再强调这点,并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是合法、被授权的正当行为,可惜在重审一审的判决书中,法庭并没对该点作出回应。”

    在“新证据”的鼓励下,郭向东告诉记者,“有人认为许霆案上诉已经没有意义,我认为还可有新突破,这份章程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对许霆十分有利,我将在二审时作为新证据向广东省高院提交。”(记者 李斯璐 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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