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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两律师妨害作证被判刑

[日期:2008-02-09]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周鹏 [字体: ]

作为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不是站在正义立场客观公正地辩护,却利用自身职业“特长”引诱、教唆他人作伪证,企图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1月29日,咸阳知名律师闫兆信、宁世杰因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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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谋持刀抢劫

  两嫌疑人落网

  
2006年6月21日凌晨,兴平市桑镇农民张凯、屈占峰经过预谋,在秦都区宝泉路彩虹桥路东的人行道上,持刀截住行人向某,并用砖猛砸其头部,抢走向某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后,趁夜色逃离作案现场。

  秦都公安分局接警后,迅速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警方根据犯罪嫌疑人张凯的初中同学张鹏光提供的证言,以及其他线索,于当年10月9日,将张凯和屈占峰抓捕归案。

  证人当庭翻供

  案件两次延期审理

  据警方介绍,证人张鹏光在首次询问笔录中称,张凯曾在作案后到他租住的房间睡觉,并说:“我和屈占峰一起抢劫,还把人打伤了。”张凯还拿出一把水果刀,说是“抢劫用的”。

  2006年12月27日,张凯之父张未院、屈战峰的辩护人刘科武、岳学武(已故)先后找到张鹏光,要求其推翻以前给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并让他自书伪证一份,谎称张凯没有说过抢劫的事,并在该案第一次开庭时提交法庭,致使案件延期审理。

  2007年4月2日,张凯、屈战峰抢劫案第二次开庭前夕,屈战峰重新委托的辩护人闫兆信(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张凯委托的辩护人宁世杰(陕西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刘科武、张未院、屈俊华(屈战峰之父)在兴平市某饭庄内密谋时,闫兆信提出要让张鹏光出庭作证,并指示张未院找张鹏光和他的两个同学作伪证,安排宁世杰去取证。次日,张鹏光受张未院之托找到同学任某、田某,由宁世杰、张未院、刘科武诱哄任某、田某作伪证两份,“证明”张鹏光的“证言”是真实的。

  2007年4月6日,张凯、屈战峰抢劫案第二次开庭时,宁世杰向法庭提交了任某、田某的两份伪证,致使该案第二次延期审理。

  引诱他人作伪证

  5当事人被判刑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闫兆信、张未院、宁世杰、刘科武、屈俊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1月29日,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闫兆信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张未院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宁世杰和刘科武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屈俊华、张鹏光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据了解,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张凯和屈战峰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法院遂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张凯、屈战峰四年零六个月和五年有期徒刑,并分处4000元和6000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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