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日期:2008-01-21] 来源:国务院  作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字体: ]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接受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的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消化、分析,充分掌握设计输入要求,并予以明确;确定设计接口控制措施、设计验证方式和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控制措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按照确定的设计验证方式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
  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中,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
  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当为该设计的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消化、分析,编制制造、安装过程执行文件,并严格执行。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的质量计划。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具体检验项目,结合检验对象的结构型式、材料特性等,编制无损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
  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由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关键工艺清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进行审查认可。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驻厂监造或者见证等方式对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验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三)分包项目清单;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无损检验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无损检验活动内容和进度计划;
  (三)无损检验遵循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和验收准则。
  第三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
  (二)设计变更清单;
  (三)设计验证完成清单。
  第三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制造、安装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活动清单;
  (二)已完成的制造、安装质量计划清单;
  (三)制造、安装活动不符合项统计表。
  第三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完成无损检验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一)开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的,提前7个工作日报告;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在24小时内报告;
  (三)因影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核安全而导致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发出停工指令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三)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四)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五)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下一篇:废止《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