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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日期:2008-01-21] 来源:国务院  作者:农业部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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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他与剂型相关的控制项目

见附件1附件1中未列出的剂型,可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规格要求。创新剂型的控制项目可根据有效成分的特点、施用方法、安全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来制定。

E 贮存稳定性

包括低温稳定性(适用于液体制剂)、热贮稳定性(适用于固体、液体制剂)、冻融稳定性(适用于微胶囊制剂)。

3.3.2.3.8 与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要求参见3.2.1.3.5

3.3.2.3.9 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

对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3.3.2.3.10 产品质量检测与测定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国家级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3.2.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3.3.2.3.11 包装、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有效期等。

3.3.2.4 毒理学资料

3.3.2.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2.4.2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3.3.2.4.3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提供此项毒理资料(下同):

A 气体或者液化气体;

B 发烟制剂或者熏蒸制剂;

C 用雾化设备施药的制剂;

D 蒸汽释放制剂;

E 气雾剂;

F 含有直径<50um 的粒子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G 用飞机施药可能产生吸入接触的制剂;

H 含有的活性成分的蒸汽压>1×10-2Pa 并且可能用于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的制剂;

I 根据使用方式,能产生直径<50μm 的粒子或小滴的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3.3.2.4.4 眼睛刺激性试验;

3.3.2.4.5 皮肤刺激性试验;

3.3.2.4.6 皮肤致敏性试验。

3.3.2.5 药效资料

3.3.2.5.1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3.3.2.5.2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3.3.2.5.3 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长残效性除草剂,还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3.3.2.5.4 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3.3.2.5.5 其他

A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 抗性研究,包括对靶标生物敏感性测定、抗药性监测方法和抗药性风险评估等;

C 对田间主要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的影响;

D 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3.3.2.6 残留资料

3.3.2.6.1 残留试验数量要求

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要求见附件2

3.3.2.6.2残留资料具体要求

A 残留试验报告;

B 残留分析方法

包括测定作物(应当明确其具体部位)、土壤、水中农药母体及其主要代谢物和有毒代谢物的分析方法。方法应当详细、在我国境内可行,内容包括方法来源、原理、仪器、试剂、操作步骤(包括提取,净化及仪器条件)、结果计算、方法回收率、灵敏度、变异系数等。

C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视需要)

包括作物、土壤、水中的残留量及初级农产品(鱼、肉、蛋、奶等)中的二次残留。

D 在农产品中的稳定性

视需要提供在登记作物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贮存稳定性试验数据。

E 在作物中的代谢

视需要提供该化合物在植物体内的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物和降解物及其毒性资料。

F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或其他国家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日允许摄入量(ADI),并注明出处。

G 申请人建议在我国境内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或指导性限量(GL)及施药次数、施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

H 下列农药一般不要求进行残留试验:

a 用于非食用作物(饲料作物除外)的农药;

b 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的制剂等;

c 用于非耕地的农药(畜牧业草场除外)

d 其他。

I 用于多种作物的农药,可以按作物的分类,选其中1种以上做残留试验。作物分类见附件3

3.3.2.7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有关农药特性或用途的环境影响资料具体减免项目参见附件5,下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藻类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结果为低风险,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

3.3.2.7.1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2.7.2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3.3.2.7.3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3.3.2.7.4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3.3.2.7.5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2.7.6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3.3.2.7.7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3.3.2.7.8 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3.3.2.8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应当按照《条例》、农业部农药产品标签相关规定的要求和试验结果设计样张,内容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农药产品的毒性级别按产品的急性毒性分级,但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毒性级别与其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农药产品毒性分级及标识见表2

2  农药产品毒性分级及标识

毒性分级

级别符号语

经口半数

致死量

mg/kg

经皮半数

致死量

mg/kg

吸入半数

致死浓度

mg/m3

标识

标签上的描述

a

剧毒

5

20

20

 

剧毒

b

高毒

550

20200

20200

 

高毒

Ⅱ级

中等毒

50500

2002000

2002000

中等毒

Ⅲ级

低毒

5005000

20005000

20005000

 

Ⅳ级

微毒

5000

5000

5000

 

微毒

3.3.2.9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3.3.2.10 其他资料

3.3.2.10.1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3.3.2.10.2 其他

3.3.3  正式登记

3.3.3.1 正式登记申请表

3.3.3.2 产品摘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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