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1.在本法律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开始施行。但是,第23条第1项中关于得到两议院同意部分、从第40条到第42条以及下一项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1]
2.政府要以本法律施行后四年为目标,对本法律施行状况以及信息公开诉讼的管辖状况进行检讨,根据其结果采取必要措施。
[1]此处第23条第1项、第40条到第42条,是指原法律条文,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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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刘杰译)
附则 1.在本法律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开始施行。但是,第23条第1项中关于得到两议院同意部分、从第40条到第42条以及下一项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1] 2.政府要以本法律施行后四年为目标,对本法律施行状况以及信息公开诉讼的管辖状况进行检讨,根据其结果采取必要措施。 [1]此处第23条第1项、第40条到第42条,是指原法律条文,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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