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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刘杰译)

[日期:2008-01-12] 来源:法信网  作者:刘杰 [字体: ]

附则

1.在本法律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开始施行。但是,第23条第1项中关于得到两议院同意部分、从第40条到第42条以及下一项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1]

2.政府要以本法律施行后四年为目标,对本法律施行状况以及信息公开诉讼的管辖状况进行检讨,根据其结果采取必要措施。



[1]此处第23条第1项、第40条到第42条,是指原法律条文,后于2003530制定《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将原信息公开法中有关信息公开审查会的规定专门立法。根据平成12年政令第40号政令规定的实施日期,该法已于20014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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