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和第16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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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的区别 |
保存期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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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①为将法律或者政令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以及其他案件提交内阁会议的批准文书。 ②为了进行以特别法律设立、并且有关的设立需要经过行政官厅认可的法人(以下称“认可法人”)的新设、废止有关的意思决定的批准文书。 ③除①和②列举的以外,有关国政的重要事项进行意思决定的批准文书。 ④为了内阁府令、省令及其它规则的制定、修改或废止的批准文书。 ⑤为进行行政程序法(平成5年法律第88号)第2条第3号规定的许认可等(以下简称“许认可等”)作出批准文书的,该许认可等的有效期在30年的。 ⑥国家或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的诉讼的判决书。 ⑦国有财产法(昭和23年法律第73号)第32条规定的台帐。 ⑧为进行对批准文书管理的帐薄。 ⑨第16条第1项第10号的帐薄。 ⑩公章的制作、修改或废止的批准文书。 ⑾除①至⑩列举的以外,行政机关的长官认为与以上文书有同等保存期限必要的文书。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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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①内阁府设置法第37条或者第54条、宫内厅法第16条第1项、国家行政组织法第8条的机关的咨询报告、建议或意见的记录文书。 ②为决定行政程序法第5条第1项的审查标准、同法第12条第1项的处分标准及其他法令的解释或运用标准的批准文书。 ③是许认可等的批准文书的,该许认可等的有效期10年的。 ④除①至③列举的以外,管辖的重要事项的有关意思决定的批准文书(1项情况除外)。 ⑤对不服申请进行裁决、决定或其他处分的批准文书。 ⑥为进行荣典或表彰的批准文书。 ⑦除①至⑥列举的以外,行政机关的长官认为与以上文书有同等保存期限必要的文书。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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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①根据法律及其有关命令应当作成的事务及事业的基本计划书、年度计划书以及有关实绩报告书。 ②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大学法人法(平成15年法律第112号)第2条第1项规定的国立大学法人、或者同条第3项规定的大学共同利用机关法人、特殊法人、认可法人、或者根据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34条规定设立的法人的业务的实绩报告书。 ③进行许认可等的批准文书,该许认可等的有效期在5年的(属于1项⑤或2项③的除外)。 ④进行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4项的不利处分(在性质上,课以义务内容轻微的除外)的批准文书。 ⑤除①至④列举的以外,进行与管辖行政有关的意思决定的批准文书(属于1项、2项、4项及5项的除外)。 ⑥预算决算、或者会计令(昭和22年敕令第165号)第22条规定的书类及其复制件。 ⑦为对取得的文书进行管理的帐簿、或者记录行政文书废止或移交状况的帐簿(包括第16条第1项第9号的记录)。 ⑧除①至⑦列举的以外,行政机关的长官认为与以上文书有同等保存期限必要的文书(属于1项或2项的除外)。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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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①进行许认可等的批准文书,该许认可等的有效期在3年的(属于1项⑤、2项③以及3项③的除外)。 ②进行所管辖行政上的定型的事务有关的意思决定的批准文书(属于5项的除外)。 ③调查或研究的有关结果的记录。 ④在③列举的以外,作为所管辖行政有关的政策的决定或执行上的参考的事项的记录。 ⑤职员出勤状况的记录。 ⑥除①至⑤列举的以外,行政机关的长官认为与以上文书有同等保存期限必要的文书(属于1项至3项的除外)。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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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①进行许认可等的批准文书(属于1项⑤、2项③、3项③以及4项①的除外)。 ②进行所管辖行政上的简易事项有关的意思决定的批准文书。 ③进行所管辖行政有关的确认的批准文书(属于1项至4项的除外)。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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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文书。 |
事务处理上有必要的不满1年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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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批准文书,是指有行政机关的意思决定权的人,以盖章、签名等与此类似的行为,将该内容作为行政机关的意思而作出决定或者认可的行政文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