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条(法第9条第1项的以政令规定的事项)
1.法第9条第1项的以政令规定的事项,是下列事项:
(1)关于开示请求有关的法人文书可以请求的开示实施方法。
(2)前号各种开示实施方法的开示实施有关的手续费(以下称“开示实施手续费”)的数额(根据法第17条第3项的规定,开示实施手续费应当减少、免除的开示实施方法,包括该意思)。
(3)可以在事务所实施开示的日期、时间、场所,以及希望在事务所开示的根据法第15条第3项的规定提出申请时,可以从在事务所实施开示的可选日期中选择在事务所实施开示的希望日期的意思。
(4)以复制件交付方法实施法人文书开示的,准备需要的日数以及送达需要的费用。
(5)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实施法人文书开示的,准备需要的日数及其他开示实施的必要事项(限于规定了独立行政法人等可以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实施法人文书开示的)。
2.在开示请求书中记载的前条第1项各号列举的事项中的法第9条第1项的由政令规定的事项,尽管有前项规定,应对应区分下号列举的情形,作为该各号规定的事项。
(1)可以根据前条第1项第1号的方法实施法人文书开示的(在事务所开示的,限于可以在同项第2号的日期实施开示的):该意思、前项第1号、第3号至第5号列举的事项(同条第1项第1号的方法有关的事项除外)以及前项第2号列举的事项。
(2)在前号列举的情形以外时:该意思以及前项各号列举的事项。
第6条(法第14条第1项的以政令规定的事项)
法第14条第1项的以政令规定的事项,是下列事项:
(1)开示请求的年月日。
(2)开示请求有关的法人文书里记录的该第三人有关的信息的内容。
(3)提出意见书的,提出地点及提出日期。
第7条(法第14条第2项的以政令规定的事项)
法第14条第2项的以政令规定的事项,是下列事项:
(1)开示请求的年月日。
(2)法第14条第2项第1号、第2号的规定的适用的区分,以及适用该规定的理由。
(3)开示请求有关的法人文书里记录的该第三人有关的信息的内容。
(4)提出意见书的,提出地点及提出日期。
第8条(开示实施方法等的提出)
1.根据法第15条第3项的规定提出申请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2.在符合第5条第2项第1号规定情形的意思,进行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通知时(限于开示实施手续费免费情况下),第4条第1项各号列举的事项不变更的,根据法第15条第3项的规定的申请不得进行改变。
第9条(法第15条第3项的以政令规定的事项)
1.法第15条第3项的以政令规定的事项,是下列事项:
(1)请求开示的实施方法(请求对开示决定有关的法人文书的各部分以不同的开示实施方法开示时,该意思以及各部分的开示实施方法)。
(2)就开示决定有关的法人文书的一部分请求开示的,该意思以及该部分。
(3)请求在事务所实施开示的,希望在该事务所实施开示的日期。
(4)请求以复制件交付方法实施开示的,该意思。
2.在符合第5条第2项第1号规定情形的意思,进行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通知(开示实施手续费免费情况除外)时,法第15条第3项的以政令规定的事项,尽管有前项规定,仍作为法人文书接受者的意思。
第10条(重新开示的申请)
1.根据法第15条第5项的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以记载下列事项的书面形式提出。
(1)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通知的日期。
(2)最初接受开示的日期。
(3)前条第1项各号列举的事项。
2.在前项情况下,不得以与已经接受开示的法人文书(其中一部分接受开示的,为该部分)的开示实施方法相同的方法请求开示该法人文书。但是,请求以该同一方法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
第11条(复制件送达的请求)
1.法人文书开示的接受者,除缴纳开示实施手续费外,可以依据独立行政法人等的规则缴纳送达需要的费用,请求送达法人文书的复制件。
2.独立行政法人等应当将前项规定的规则提供一般阅览。
第12条(信息提供方法及范围)
1.为进行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的信息提供,应当采取在事务所准备提供一般阅览以及利用因特网和其他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进行。
2.法第22条第1项的以政令规定的信息,是下列信息。
(1)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的组织的下列信息:
①该独立行政法人等的目的、业务概要以及和国家实施的政策的关系。
②该独立行政法人等的组织的概要(包括该独立行政法人等的官员的人数、姓名、职务、任期及经历、以及职员人数)。
③对该独立行政法人等的官员的报酬及退休后的津贴的给付标准、对职员的报酬及退休后的津贴的给付标准。
(2)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的业务的下列信息:
①该独立行政法人等的事业报告书、业务报告书以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近期报告书的内容。
②该独立行政法人等的事业计划、年度计划以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近期计划。
③该独立行政法人等的合同方法有关的规定。
(3)独立行政法人等作成的贷借对照表、损益计算书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近期书类的内容。
(4)独立行政法人等的组织、业务以及财务有关的评价及监查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根据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平成11年法律第103号)第32条第1项、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包括在国立大学法人法(平成15年法律第112号)第35条准用这些规定的情形]的各种评价结果。
②该独立行政法人等有关的根据关于行政机关执行的政策评价的法律(平成13年法律第86号)第3条第1项、第12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进行的各种近期政策评价结果中,该独立行政法人等有关的部分。
③该独立行政法人等有关的根据总务省设置法(平成11年法律第91号)第4条第18号的规定进行的近期评价及监视的结果中该独立行政法人等有关的部分。
④监事及监查官的近期的意见。
⑤注册会计师及监查法人的近期的监查结果。
⑥该独立行政法人等有关的会计检查院的近期的检查报告中该独立行政法人等有关的部分。
(5)法第22条第1项第3号规定的法人的名称、其业务与该独立行政法人等的业务的关系、与该独立行政法人等的重要交易的概要以及其官员兼任该独立行政法人等的官员的人的姓名及官职。
第13条(成为信息提供对象的法人的范围)
法第22条第1项第3号规定的法人,是指独立行政法人等(包括其他法人的财务、营业或事业的方针的决定机关受该独立行政法人等控制的法人中由总务省令指定的)对其他法人的财务、营业以及事业的方针的决定有重要影响的该其他法人,以总务省令指定的。
附 则
第1条(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