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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谁”侵害时起计算

[日期:2008-01-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魏建国 冯建晓 [字体: ]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从什么时候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通常情况下,人们将诉讼时效的启动仅理解为某一事实状态的发生。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往往把侵权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和做法值得推敲。其实,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谁侵害时起计算。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何时受到侵害;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的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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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正常情况下,人们在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具体的侵权人时,都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有时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侵权人是谁,如发生车祸后肇事车辆逃逸。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当然知道自己的权利何时受到侵害,但因为不知道谁是侵权人,受害人就无法提起诉讼,根本谈不上怠于行使权利。在此,如果机械地把侵权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那么一年(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以后,受害人就丧失了请求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即使一年后知道侵权人是谁,也因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了胜诉权。这对受害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违我国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

    综上,笔者建议,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诉讼时效处理案件时,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谁侵害两个方面去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理解诉讼时效的法律内涵,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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