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石景山法院法官引入专家参与案件调解。
石景山法院速裁调解机制运行流程示意图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促进社会和谐、践行司法为民的视野下,不断推进审判机制的改革创新。2006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对以往“专业化审判”、“速裁机制”等一系列改革成果总结、深化的基础上,着眼于当前案件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和谐诉讼的实践路径,实施了“速裁调解”和“类型化调解”两项调解新机制。石景山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进行归类梳理,合理配置专业法官,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形成特定办案流程,探索出了一条专业化、规范化、经济型的诉讼调解新路。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北京市基层法院中是人员最少的,全院现有在编人员120人,平均年龄只有37岁。就是这样一个年轻的“小”法院,每年审结的案件却以近10%的数量增长,三年年均结案7000件,在多年的工作中连创佳绩。2006年,石景山法院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对于事实清楚、比较容易调解、争议性不大的简易案件通过速裁调解机制迅速解决;对于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新类型、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案件,则纳入类型化调解机制办理。
机制一:速裁调解快捷便民
沏上一杯茉莉花茶,坐在阳台的藤椅上,一边晒太阳一边看报纸,这是家住石景山区的李大爷退休以来每天下午的休闲生活方式。可在7年前,李大爷的客厅大白天也是光线昏暗,只有开灯才能看清东西。原来是邻居王某在改建自家阳台时,将李大爷家客厅的窗户挡了个严严实实。7年来,李大爷没少去找王某理论,但双方各不相让,纠纷始终得不到解决。今年,李大爷只得将老邻居起诉到了石景山法院,要求王某拆除改建的阳台。
承办法官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与双方约好第三天到实地进行调解。在现场,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意见,还特意带王某去李大爷的房屋内切实感受改建阳台对老人生活造成的影响。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在与李大爷房屋保持一定距离的前提下改建阳台,并一次性赔偿李大爷2500元。
7年的邻里纠纷,3天内就得到了彻底解决。李大爷拉着法官的手说:“法院的工作不仅使阳光照进了屋里,更照到了我这老人的心里”。
李大爷与邻居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只是石景山法院通过速裁调解机制化解的众多纠纷中的一个案件。
据记者了解,速裁调解机制是石景山法院独有的案件运行方式:速裁调解小组由1名法官带领1至2名法官助理,除开庭必须在法庭内进行外,把主要工作地点设在立案大厅旁边的速裁调解接待室。这里与法庭相比,能够使当事人紧张的心理情绪得到缓和,更利于庭前调解工作的开展。法官的职责是全面协调、指导法官助理工作,办理较复杂的调解案件;法官助理的职责是了解案情,指导当事人诉讼,组织庭前调解工作。
按照这种速裁调解机制,立案庭法官受理案件后,当即将案卷移送给速裁调解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初步了解案情后,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根据调解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简易案件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调解;不易调解的案件安排法官进行调解或开庭;难以调解的案件直接转给速裁调解组以外的法官办理。
从2005年5月开始,石景山法院在民二庭率先成立速裁调解小组,探索速裁调解机制,之后在全院推广。速裁调解的作用很快在工作中得到了验证,2005年6月至12月,同期全庭收案1152件,其中801件由速裁小组办理,最终调解和调解后撤诉案件722件,占速裁小组结案数的90.6%。
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速裁小组办理案件3126件,最终调解和调解后撤诉案件2636件,占速裁小组结案数的84.3%。这些数字反映出速裁调解机制正在为“案结事了、构筑和谐”实实在在地发挥着作用。
石景山法院副院长安宏壮对记者说,石景山法院的速裁调解机制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外的“第三种程序”,而是以加强调解工作为目的的工作机制。速裁调解机制有利于提高诉讼调解的工作力度,对于可能调解的案件,专门由有丰富调解经验的速裁调解法官进行审理,这种专业化分工带来审判效率的提高,减少诉讼成本,也大大增强了诉讼调解的效果。
机制二:类型调解突破疑难案件
从当前司法实践看,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专业化调解呼之欲出。
以石景山区为例,随着一次性农民转为城市居民、企业改制,首钢实施压产、搬迁、调整,社会矛盾进入高发期。法院调研发现:案件数量多、审理难度大的民事纠纷往往在矛盾根源、社会背景、利益诉求、争议焦点等方面表现出同质化的类型特征,对于这一新问题的探求成为探索民事案件专业化调解模式的基础动因。
“立足于当前诉讼调解的现实和社会对法院的司法需求,石景山法院迎难而上,2006年开始探索实施专门适用于医疗、物业、交通事故等疑难复杂案件的类型化调解新机制。”石景山法院政治处主任张颖楷向记者介绍说。
石景山法院根据这几类案件所呈现的特点和当事人心理特征入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方式,对内选择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主持调解,对外借助专家参与调解,寻找可以化解矛盾、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突破口。
这里所指的“专家”是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特长的有识之士。石景山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引入专家参与调解,可以就专业问题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在当事人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降低了双方矛盾冲突的尖锐程度,有利于从根源上化解矛盾。
为配强专家力量,石景山法院经过认真考察,挑选出20名具有专业知识的候选人,报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后又聘请了多名金融、保险、医疗、建筑、企业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作为特邀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他们的自身职业专长,使许多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实现了案结事了。
经过认真调研、不断尝试,石景山法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逐渐摸索出了各具特色的调解模式,包括医疗纠纷“一带二”调解模式、物业纠纷“点对点”两调对接模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前置指导模式等,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实践一:医疗纠纷请专家参与调解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医患矛盾突出、诉讼周期长、鉴定程序繁琐、诉讼成本高,大多数当事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要求医疗机构说明真相的诉求贯穿始终。
针对这一突出矛盾,石景山法院在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基础上,采取以法院诉讼调解为主导,以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个人调解和医疗机构交叉调解、行业协会所属医疗调解机构专业组织调解为补充的医患纠纷“一带二”调解模式。
具体做法:一是吸收医疗单位为特邀调解单位,将各医疗单位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选聘为特邀调解员,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同时为保证落实回避制度和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辖区内各医院交叉进行调解工作;二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或在特邀调解员工作未能奏效的情况下,委托北京市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和北京市医学教育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进行无偿公益调解。
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将在法官的指导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消除误解,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进入第二个阶段,即委托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分析医院诊断和治疗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治疗不当的医疗机构认识到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的患者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整个医疗过程的医学原理、医疗机构采取相关措施的原因及必要性,化解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因信息、医学知识不对等产生的矛盾。
上述调解工作周期一般为一个月。为防止案件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则立即进入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程序,法院将根据鉴定结果及时依法做出判决。
自2006年9月运行该模式以来,过去被视为很难达成和解的医疗纠纷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比例达到了82%。调解率与上年同比增长17%,案件办理周期由上年的12至18个月缩短为2至3个月。
实践二:交通损害赔偿设立前置指导模式
近年来,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当前民事审判难点之一,实践中该类纠纷表现出以下两方面特点:一是肇事车辆被公安交通部门暂扣后,肇事方普遍具有急于了断的心理,而车辆一旦发还,则人去车不见,造成送达难、执行难。二是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公安交通部门处理阶段一般不介入,进入诉讼阶段也往往只接受法院判决,不接受法院调解。
针对上述特点,2007年初石景山法院本着“便捷、快速、高效”的处理原则,采用公安交通部门行政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有效衔接的方式,成立了专门审理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的办案小组,建立区公安交通部门对法院纠纷信息的即时通报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前置指导模式是指,石景山法院每周一上午安排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到交通队现场办公,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如果当事人提出要进行诉讼,会告诉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时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和如何提出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肇事车辆,以避免执行阶段的风险。诉讼中,基于当事人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追加涉案保险公司参与调解。
经过近一年的实践,交通调解小组模式运行效果良好。2007年1月至11月,共收案234件,其中调解和调解后撤诉130件,调撤率66.7%。就审理周期而言,直接送达率提高,公告送达比例下降,诉讼周期缩短。就结案效果而言,事故受害方及时得到赔付,保险公司自觉接受调解比例增高,目前已有5家保险公司自觉接受调解结果,履行标的金额达60余万元。
实践三:物业纠纷联动调解
在实践中,物业类纠纷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外在表现为欠费,但成因往往涉及深层次的建筑质量、拆迁补偿、农转居等历史问题以及服务手段缺位、服务意识不强、收费不合理等实际问题;二是一案背后往往牵涉数案,个案处理不慎将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
针对这些特点,石景山法院从促进物业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出发,建立了法院民事审判庭与全区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的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处理物业纠纷案件做到“两调对接”。具体做法是:诉讼前,由法院和调委会建立社区物业纠纷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诉讼中,法院一方面通过调委会了解涉案社区的基本情况,委托调委会召集物业负责人和业主代表平等协商,从中调停斡旋;另一方面在调委会的协助下,法院以召开物业公司、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参加的联席会为形式,为各方搭建交流平台,协助双方展开沟通,促使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协商,使裁判和调处结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实现以调为主,以判为辅,调处一批,辐射一片的社会效果。
今年以来,石景山法院已先后组织两个矛盾较为突出的大型社区召开联席会议,多家物业公司对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改,提高了服务质量,畅通了沟通渠道。物业类案件从2007年初开始类型化调解,至11月共收案571件,结案567件,其中调解和调解后撤诉案件481件,调撤率84.8%。当前,在其他各类纠纷高增长的情况下,今年石景山法院物业纠纷案件收案量于近三年中首次出现下降趋势,物业纠纷的类型化调解初步显现了成效。
类型化调解模式的完善与发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江在对区法院诉讼调解新机制考察后,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类型化”调解机制能够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
“石景山法院民事纠纷类型化调解模式实施以来,虽然初步取得成效,但通过跟踪调研,我们认为这项新的调解机制在类型化调解模式的适用范围、社会力量的参与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性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石景山法院院长王忠华对记者说。
类型化调解模式目前尚局限于医疗纠纷、物业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传统类纠纷四类案件,石景山法院正在进一步对其他案件进行调研准备,下一步拟将劳动争议和涉房地产类纠纷等符合类型化特点的案件纳入这一调解模式的进一步拓展类型化调解模式的适用范围。
王忠华介绍说,要进一步深化调解人制度,拟将运作较为成熟的医疗纠纷案件特邀调解员模式深化为特邀调解顾问模式,特别在建筑、保险、金融等领域的专业化案件审理中,选聘一批各界专业人士担任调解顾问,使之既能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又能独立主持调解。同时考虑建立调解人员信息库,由当事人对调解人随机抽取或协议选择。要建立对调解人员管理和约束机制,实施考试、资格认证、培训、奖励及责任追究。
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认为,两项调解机制使调解工作更具针对性。类型化调解制度符合司法调解的内在规律和制度化规定。调解不同于审判,调解是以案件为中心,而审判更注重程序;审判要追求相似的案件得出相似的结论,调解则要求符合案件的个性,所以审判追求的是共性,而调解追求的是个案的个性。
法院通过延伸审判职能去积极追踪、监测各种可能发生的纠纷,并通过法院的积极工作定纷止争。这样,法院的司法功能,就由过去单纯的、被动的社会救济,变成部分事前的跟踪和介入模式。在我国这样一个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符合司法解决纠纷的趋势,在部分案件中,这种功能转换是必要的。
作者:本报记者 李 飞 本报通讯员 石 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