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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两大亮点值得关注。其一,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件劳动争议案要彻底解决,往往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等三个法律程序,这不仅耗费了劳动者的时间与精力,更增加了劳动者的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特别是对败诉的劳动者而言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如原告唐某诉被告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唐某诉称被告未按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休息日和节假日数次被安排上班,被告没有按规定给予其加班工资,并对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该案历时一年,耗费了原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付出了几千元的律师费,虽然法院最终判定原告胜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各类费用共计8387.3元,但在物质上原告可谓得不偿失。而新法规定,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裁终局”能有效解决目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对缓解当事人压力与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起着明显的积极作用。其二,拓宽劳动者诉权。以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而新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法还规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上述规定无疑让劳动者不再告状无门。
作者: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院 孙 昆 蒋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