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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公安机关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在起诉的同时,可以申请法院对交通肇事侵权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的现代司法理念。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对于肇事侵权人而言,由于没有充足的时间及时转移其财产,利于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为日后的调解解决纠纷和判后执行创造了有利条件。2007年6月18日,笔者在审理潘某诉西安一家运输公司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及时采取了查封被告车辆的措施,在做调解工作时,双方态度积极,互谅互让,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一次得到赔偿款18万元。原告拿到赔偿款后,敲锣打鼓赠送锦旗表示感谢。作为被告的西安某运输公司也直夸“文峰法官就是行”!如果在以前,公安机关在调解终结前,不允许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在公安机关几个月或者更长的调解时间内,肇事侵权人由于有充足的时间很容易转移财产,一旦财产转移,会给法院的判决带来很多的不利因素,有时判决的执行因为纠纷处理时间过长,导致无法执行或失去执行的意义,受害人的损失长时间得不到赔偿,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后期治疗、生活保障等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又引发了受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从而引发当事人上访告状,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与不稳定因素。如笔者于2004年审理的张某诉刘某交通肇事赔偿案,受害人张某的父母都是下岗工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张某因交通肇事致大脑损伤,仅医疗费用花去近10万元,肇事司机是从事超市生意的个体户,当时超市货值10余万元,在公安机关调解阶段,由于未能够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双方一个多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肇事的刘某将超市转让后不再和张某家人见面,张某诉至法院后,尽管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是,由于无法执行,当事人将对肇事当事人的不满转嫁到法院,并为此到处上访告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交通安全法较《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增加了一项保护受害人的内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被害人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直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肇事侵权人承担。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在肇事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高额赔偿时得以实现。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受害人在起诉时,一般都直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由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害人可以依据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像过去,受害人需要先申请执行肇事侵权人,再由肇事侵权人去保险公司理赔。交通安全法减少了赔偿诉讼环节,减少了当事人讼累,节约了诉讼成本,使受害人能更快地、更多地得到赔偿。即使有的案件不起诉保险公司,在执行时法院也可以依据交通安全法规定直接裁定保险公司协助执行。这一新的规定不仅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有了法律保障,解除了受害人的后顾之忧,增加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信心,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法院审判调解和执行案件,从根本上化解交通肇事赔偿纠纷和矛盾提供了有利条件。
作者: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 杨金书 牛婷芳
